实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就有关汇款交易而发出的第七项特别建议

新闻稿

2006年11月22日

实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就有关汇款交易而发出的第七项特别建议

经谘询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就防止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指引中的汇款交易资料要求作出了一些修订。这些修订是用以实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1(特别组织)发出的第七项特别建议。

第七项特别建议提出的目的是防止恐怖分子及其他罪犯肆意利用汇款服务调拨资金,并协助侦测该等滥用汇款的情况。这项建议是要确保执法或检察当局、财务情报组织及收款金融机构可以即时掌握汇款人的基本资料,从而识别、举报及调查可疑交易。

香港一直致力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因此将会遵从特别组织的要求由2007年1月2日2起实施第七项特别建议。

根据经修订后的指引,付款认可机构在处理涉及款额8,000港元或以上3(或等值外币)的跨境汇款交易时,须于汇款信息内额外列明汇款客户的地址,或在不能列明地址的情况下,列明汇款客户的出生日期或其所持有由政府机关发出的身分证明文件(例如身分证或护照)号码。这些都是经修订指引中的新要求,而现时汇款信息只需列明汇款客户的姓名及户口号码(如该客户持有户口)。

遵行特别组织所订标准的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亦须根据第七项特别建议制订识别汇款人身分的类似程序,因此有需要在本港所发出的汇款信息内加入汇款人的有关资料,以确保该等国家的收款金融机构可以顺利完成有关的汇款交易。

金管局期望认可机构能确保在实施有关汇款交易的新规定时,向银行客户适当地传达及解释这些新规定,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获得有关客户的同意。实施这些新规定可能会为汇款客户带来不便,金管局及两个业内公会希望有关客户能够体谅。

1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是于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组织,目的是制定和促进在本地及国际层面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政策。香港自1990年起一直是特别组织的成员,并全面遵行其所订标准。

2 某些认可机构可能须要较长时间以更改其有关的系统及程序,但金管局预期所有有关的更改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

3 如汇款(包括跨境及本地的汇款)金额不足8,000港元,付款认可机构无需在随附的汇款信息中载有汇款人的所有有关资料。同样地,如本地汇款金额在8,000港元或以上,付款认可机构无需在随附的汇款信息中载有汇款人的额外资料(即地址等资料)。虽然如此,金管局鼓励付款认可机构尽可能在所有汇款交易的信息中载有有关资料。若付款认可机构未有将有关的汇款人资料载入该等汇款信息中,该付款认可机构便应记录及保留这些资料,并且必须在收款金融机构或有关当局提出要求后3个营业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如有查询,请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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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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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