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披露)规则」草拟本进行谘询

新聞稿

2006年09月01日

「银行业(披露)规则」草拟本进行谘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星期五)发表「银行业(披露)规则」草拟本,以谘询公众。这套规则连同「银行业(资本)规则」,是为配合实施《资本协定二》──即有关计算银行资本充足情况的新国际标准──而制订的整套规则。

「银行业(披露)规则」列载认可机构必须公开披露其利润及亏损、事务状况及资本充足比率的资料的最低要求,并订明该等资料须予披露的方式及时间,例如容许认可机构透过它们的互联网网站作资料披露以符合有关规定。这套规则将会根据《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赋予的制订规则权力发出,并会取代金管局以《监管政策手册》章节形式发出的财务资料披露指引。

按照《资本协定二》第三支柱的建议,「银行业(披露)规则」就认可机构财务资料的披露而引入的风险元素较目前为大。金管局亦藉此机会就资料披露架构作出最新修订,以反映香港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银行业(披露)规则」是金管局透过与多个工作小组紧密合作才草拟完成,其中包括资本协定二谘询小组、财务资料披露工作小组及财务资料披露联合技术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代表)。此外,金管局亦曾作出多番事前谘询,收集及参照银行业公会、会计界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评级机构及分析员)的意见。现时展开的谘询是让银行界及有关各界有机会细阅具体规则及细节。谘询期间就规则草拟本收集所得的意见,将按适当情况在规则的最后定稿中反映。

金融管理专员在制订规则时须履行法定职责,谘询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接受存款公司谘询委员会、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及财政司司长。上述规则亦须于宪报刊登,并提呈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规则草拟本连同说明文件可于金管局网站 www.hkma.gov.com 下载。谘询期于2006年9月23日结束。

金融管理专员拟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叶晶晶  2878 8246 或
新闻组经理郑荧荧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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