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新聞稿

2005年11月08日

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财资委员会)今日(星期二)宣布,「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将于2005年11月9日正式开始买卖。

自9月下旬财资委员会公布「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的标准文件后,市场反应非常热烈,财资委员会收到不少银行表示有兴趣参与,与原来已参加的7间银行,推出「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给予其客户。现在已共有16间银行参加此计划,包括中国银行(香港)、交通银行、东亚银行、集友银行、花旗银行(香港)、星展银行(香港)、富邦银行(香港)、恒生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廖创兴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上海商业银行、渣打银行(香港)及永隆银行。其中11间银行将于明日(星期三)向客户推出这项产品。其余的5间银行亦会于完成筹备工作后,尽快向客户推出这项产品。

财资委员会主席蔡耀君表示:「我们很高兴银行界对这个项目反应非常热烈。财资委员会将继续研究其他有利香港财资市场发展的项目。」

财资委员会于2005年9月26日宣布在香港推出「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最初合约设有5种期限,计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每份合约最低面额为1万美元。为方便中小企及其他零售客户买卖这项产品,财资委员会已制定划一文件,列载合约的出售条款,其中包括合约的结算安排。财资委员会将会不时检讨产品规格及有关文件,并会因应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修改产品内容。

其他银行若有兴趣亦可参与推出这项产品,并采纳财资委员会制定的条款;有关详情可联络财资委员会秘书处。至于「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产品的详细资料,可于财资委员会网站(http://www.tmf.org.hk)查阅。

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

2005年11月8日

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
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参与银行名单
(于2005年11月8日)

  1.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3.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4.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5. 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6.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7.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8.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9.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10.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11. 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12.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3. 苏格兰皇家银行有限公司
  14.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5.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16.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 这些银行会于完成筹备工作后,尽快向客户推出这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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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