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人民币业务

新闻稿

2005年11月01日

扩大人民币业务

行政长官曾荫权在10月12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宣布中央政府已原则同意继续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有关具体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同意为以下新增的人民币业务范围提供清算安排:

  1. 在香港人民币业务下所指定的「提供个人旅游消费等服务的商户」(「指定商户」)可开立人民币存款户口及把该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币。指定商户亦由原来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消费服务的商户加入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四个类别。

  2. 香港居民可开立人民币支票账户,并可用支票在每个帐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在广东省支付消费性支出。

  3. 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将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0,000元人民币,而香港个人存户把人民币汇到内地同名账户的限额则由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

  4. 参加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会取消,改由发卡行按市场原则自行厘定。

以上措施在相关配套安排和技术上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分阶段落实。

财政司司长唐英年欢迎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安排。他表示:「这些措施将进一步便利内地和香港居民的往来消费和促进两地的经济融合。国务院同意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有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说:「扩大人民币业务的措施将有助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人民币资金流通的渠道,为有效达致香港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多元化作了准备。金管局将与人行继续积极研究以人民币支付贸易及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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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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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