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新闻稿

2005年09月26日

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香港财资市场发展委员会(财资委员会)今日(星期一)宣布推出「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经过近期推出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后,中小企及其他零售客户对方便的金融产品的需求渐增,希望藉此有助对冲他们所承受的有关人民币的风险。

为配合市场需求,财资委员会已于今年8月成立工作小组,研究发展「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产品的可行性。工作小组成员来自财资委员会旗下各工作小组代表,并由市场及产品发展工作小组主席冯婉眉担任主席。该工作小组于9月中完成研究,并建议推出划一产品特色及文件的「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

为方便中小企及其他零售客户参与买卖,「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最低面额10,000美元,最初设有5种期限,计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财资委员会亦制定划一文件,列明有关合约的出售条款,其中包括合约的结算安排。财资委员会将会密切检讨产品的规格及文件,并可能因应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议修订产品内容。

财资委员会主席蔡耀君表示:「『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的推出,清楚说明业界如何能够透过财资委员会的平台通力合作,推出创新的产品,藉以回应市场不时衍生的新需要。」

财资委员会市场及产品发展工作小组主席冯婉眉表示:「我们相信对中小企(尤其在内地有投资)及其他零售客户来说,『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将会是一项有用的金融产品,有助他们管理货币风险。」

有份参与工作小组的7间银行已同意采纳财资委员会制定的条款,并预期于11月初推出「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其他银行若有兴趣亦可参与推出这项产品,并采纳财资委员会制定的条款;有关详情可联络财资委员会秘书处。至于「零售人民币不交收远期外汇合约」产品的详细资料,可于财资委员会网站(http://www.tmf.org.hk)查阅。

香港财资市场委员会
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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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