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

新聞稿

2005年06月15日

检讨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公布认可机构就其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进行的第二部分全面检讨的结果。

金管局在2004年10月要求认可机构全面检讨其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以确保其符合《银行营运守则》的要求。第一部分有关保管箱合约的检讨于2004年11月完成,检讨结果亦已于2004年12月公布。第二部分的检讨涵盖保管箱合约以外所有其他个人银行服务的章则及条款。

在第二部分的检讨中,金管局收到173间提供个人银行服务的认可机构提交的报告,另有34间认可机构没有提供个人银行服务,因此无须进行有关检讨。

在该173间认可机构中,75间认可机构(43%)表示其章则及条款完全符合守则,无须作出任何修订。其余98间认可机构(57%)发现其章则及条款有不符合守则的地方。大部分不符合守则的认可机构,采用了试图在机构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客户损失的情况下,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免责条款。

金管局已要求所有不符合守则的认可机构于2005年9月30日或之前修订其章则及条款。所有该等认可机构均已定出行动计划,纠正有关情况。认可机构在修订其章则及条款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 若认可机构拟在章则及条款内加入免责条款,机构应确保有关条款不会因为《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及其他如《不合情理合约条例》、《服务供应(隐含条款)条例》等保障消费者的法例而被裁定为无效。如有怀疑,认可机构应寻求法律意见。
  2. 认可机构不应在章则及条款内加入试图免除其疏忽所引致的责任的免责条款,除非认可机构能提供充分理由,证明所加入的免责条款在有关情况下符合合理标准。
  3. 若认可机构在章则及条款内加入免责条款,试图将其疏忽所引致的责任局限于某一指明上限,则该等上限必须在有关情况下符合合理标准。认可机构应通知客户其责任仅局限于免责条款所指明的上限。
  4. 若认可机构在章则及条款内加入免责条款,机构应提醒客户留意有关的免责条款。

金管局银行业拓展部助理总裁李令翔说:「金管局对机构遵守守则非常重视。我们会继续与那些章则及条款未能符合标准的认可机构跟进,确保这些机构适当地修订其章则及条款。」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资源中心联络主任黄庆锋  2878 1802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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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