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注册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过渡至新制度的过渡期结束

新聞稿

2005年03月31日

当作注册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过渡至新制度的过渡期结束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让具有「当作注册身分」的认可机构1申请过渡至新制度的两年过渡期,刚于2005年3月31日结束。

在合共90间当作注册机构中,已有31间获准成为注册机构,另有44间的申请正在审理,其余15间则未有提交申请。后者须于2005年4月1日起停止进行所有受规管活动。

至于其过渡至新制度的申请正受审理的当作注册机构,则可在有关申请得出决定前继续从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准的受规管活动。这些机构在金管局供公众查阅的纪录册中被列为「在过渡安排下获得注册」。所有注册机构及当作注册机构均受金管局监管。公众人士可于金管局的上述纪录册(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阅注册机构及当作注册机构(其过渡至新制度的申请正受审理)的证券业务员工的资料。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资源中心联络主任黄庆锋  2878 1802 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1《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在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内(由2003年4月1日条例生效起计),在旧制度下获准进行证券中介活动的认可机构可以「当作注册机构」的身分继续进行这些活动。有意在2005年3月31日后继续从事证券中介活动的当作注册机构,须于过渡期满前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交过渡至新制度的申请。上述过渡安排同样适用于证券经纪,后者可以「当作持牌法团」的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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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