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新闻稿

2005年03月03日

《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通过于2005年4月6日向立法会提呈《200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草案》)。《草案》将于2005年3月4日在《宪报》刊登。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银行业条例》,以就于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的经修订国际资本充足架构(一般称为《资本协定二》),作出规定。尤其,《草案》建议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以符合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订出的规则内所载的方式计算资本充足比率,及披露包括资本充足比率的财务资料。该等规则将会根据《资本协定二》的规定制定,并具有附属法例的地位,因而须通过立法会的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草案》亦载有一些其他建议,以因应过去所得经验而对《银行业条例》内某些条文的实施作出改进。这些建议包括

a. 规定认可机构的经理在《银行业条例》下某些违反事项的责任仅限于由经理本人或他所管辖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违反事项;

b. 明确订明金融管理专员可公布其对代表认可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人士或负责直接监督认可机构证券业务的主管人员采取的纪律行动的某些详情;及

c. 将持牌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上限由12%调高至16%。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副总裁韦柏康表示:「《资本协定二》的风险敏感度更高,所涵盖的风险类别亦更多,因而可进一步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草案》将为于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提供明确的法定支持。金管局在制定《草案》及《资本协定二》实施方法的过程中,一直都参照《资本协定二》谘询小组的指引。该小组的成员包括银行业与会计界代表以及其他专家。金管局亦曾就《草案》及《资本协定二》的实施建议向其他有关各方面作全面谘询。金管局会继续与银行业紧密合作,确保能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所定时间表(即于2006年底)在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的规定。」

金管局将进一步草拟资本规则及披露财务资料规则的细节,并就此向业界谘询意见。金管局将力求在今年底完成草拟工作,以便认可机构能及早为实施经修订资本充足架构作好准备。

有关《草案》的详尽说明载于提交予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该文件及在宪报刊登的《草案》全文将载于金管局网站(http://www.hkma.gov.hk)。《草案》的谘询结果概要及金管局的回应亦载于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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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经理叶世炽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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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