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生效

新聞稿

2004年11月04日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生效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今日(星期四)生效。

该条例建立一套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该条例亦对经该等指定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终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终局性免受破产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影响。为此,专员会向符合条例指明的安全及效率规定的指定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总裁任志刚说:「该条例为金融管理专员监察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法定支持,亦为交收终局性提供明确的法定支持,有助促进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与稳健以及香港的金融稳定。」

该条例订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1 及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2 被当作已获指定,终局性证明书亦当作已分别发给上述两个系统。由11月4日起,经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及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处理的所有交易的交收终局性均会得到法定支持。

金融管理专员拟于11月底前指定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CLS System) 3 、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4 及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5 , 因为该等系统均符合指定准则。同时,由于该3个系统均达至条例指明的安全与效率规定,因此金融管理专员亦打算在该等系统获指定后,分别向该3个系统发出终局性证明书。

待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获授予交收终局性后,港元已作好准备加入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任志刚说:「港元与其他主要货币参与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有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该条例实施后,一个独立的结算及交收系统上诉审裁处于今日根据该条例设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专员在指定及相关事宜方面的决定感到受屈而提出上诉进行聆讯。审裁处成员为一组独立人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法官出任。

此外,由独立人士组成的程序覆检委员会正在筹组中,以检讨金融管理专员在作出有关或会影响金融管理专员具有法定或实益权益的指定系统的决定时,相对其他系统所采用的程序与步骤是否一致。

有关该条例及相关事宜的资料见金管局网站(http://www.hkma.gov.hk)。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或
新闻组经理叶世炽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4年11月4日

1该系统是由金管局营运的债券结算系统。

2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是港元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银行同业间的支付透过这个系统经金管局的帐册结算。

3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CLS System)是一个处理跨境外汇交易的全球结算及交收系统。

4美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是一个在香港时区内处理美元交易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汇丰银行是该系统的交收机构。

5欧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是一个在香港时区内处理欧元交易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该系统的交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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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