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新聞稿

2004年05月05日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于今日(星期三)获立法会通过。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就于香港设立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订定条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言人表示,设立存保计划可加强香港的存款保障,有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将于香港推行的存保计划会包括以下特点:

  • 存保计划会由独立的存款保障委员会(存保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的职能限于评估及收集供款、为基金作出投资及在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故时向存户作出赔款;
  • 存保委员会会透过金管局履行其职能(即金管局将代表存保委员会处理存保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 强制持牌银行参与计划,但若境外注册银行香港办事处接受的存款已获其注册地的类似计划保障,则可申请豁免参与计划;
  • 保障上限为每家银行每名存户10万港元;
  • 存保计划会向银行收取供款,建立存保基金,基金的目标水平定于受保存款总额的0.3%;及
  • 采用按个别银行监管评级制定的非划一供款制度评估供款额。

在条例获通过后,存保委员会将会成立以监察整个项目的进度。由于尚有大量筹备工作要完成,才能开始提供保障,因此预计存保计划将于2006年开始提供存款保障。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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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4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