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银行试办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新闻公布

新闻稿

2003年11月18日

关于香港银行试办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新闻公布

行政长官董建华今日(11月1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同意为香港试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业务范围目前只限于方便个人消费,不涉及投资等资本项目的交易。

试办的人民币业务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四项:

  1. 一. 存款: 参加此项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参加行)可为香港居民开立自由提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存款期限及利率由银行自行厘定。
  2. 二. 兑换: 参加行可为存户办理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每人每天可兑换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非存户现钞兑换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参加行亦可为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消费服务的商户,就其在这些服务所收取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港币的服务。
  3. 三. 汇款: 参加行可为存户把人民币由香港汇入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每人每天汇款不超过50,000 元人民币。
  4. 四. 人民币卡: 内地居民可以持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扣账卡和信用卡在香港消费。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亦可为香港居民发行人民币扣账卡和信用卡,方便他们在内地消费。

在此项人民币业务计划下,参加行吸收的人民币存款,除保留适量头寸以备存户提取外,会将存款转存于一间由人行授权担任人民币业务清算的香港持牌银行(清算行)。清算行吸收其本身和其他参加行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后,除保留一定数额的头寸外,会全数存款存入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该中心支行将向清算行支付存款利息,而清算行亦付利息给参加行,而参加行则付息给存户。人行将透过金管局邀请有兴趣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的银行的申请。

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对在香港试办个人人民币业务表示欢迎,他表示:「香港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标志着银行业的发展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对促进两地经济融合及方便两地居民互访旅游消费,均有莫大好处。我相信香港银行界会把握这机遇,在不久的将来向市民提供各项人民币服务。」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亦表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开启了内地与香港之间人民币资金透过银行体系流动的新渠道,香港银行界在满足市场及大众的需求的同时,亦拓展了新的业务,巩固香港银行业的优势及增进了它的竞争力。长远而言,这对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重大意义。金管局将会与人民银行共同努力,协助香港银行界尽早落实和推出各项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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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经理叶世炽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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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