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给予批准

新闻稿

2003年06月25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给予批准

就李国宝博士在今日(星期三)下午于立法会的发言,及其后公开要求金融管理专员对于近期给予李博士的一项批准作出澄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以下声明。

金管局证实其今日向立法会提供有关批准认可机构的行政总裁及董事的统计数据正确无误。

关于李国宝博士就其本身的情况提出的问题,金管局特此指出,李博士所指的批准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1条批准行政总裁或董事的程序完全无关。因此,有关双重标准的问题并不存在。

有关李博士提及的个案,是于东亚财务有限公司及东亚授信有限公司并入母行东亚银行及随之撤回该两家公司的认可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3条批准该两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留任东亚银行的雇员,而李博士亦为其中一位高层管理人员。鉴于撤回认可是因应一项于2003年5月26日生效的合并条例进行,因此批准的时间取决于有关的合并时间。金管局须于合并程序中的多个步骤完成后,才能根据该条例第73条于2003年5月24日给予批准。这是由申请至批准需时4个星期的原因:批准所需时间与有关人士是否适当人选完全无关。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经理叶秀华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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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