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

新聞稿

2003年04月16日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通过《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于2003年4月30日提呈立法会。该条例草案将于明日(2003年4月17日)在政府宪报刊登,内容载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香港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的结构提出的建议。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设立存保计划会提高对小额存户的保障,并可进一步巩固银行体系的稳定。」

考虑到在过去的谘询中收集到的意见后,金管局建议香港的存保计划应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 存保计划将由独立的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管理,其职能限于评估及收集供款、为基金作出投资,及一旦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时向存户作出赔款;
  • 为保持低成本,委员会将透过金管局执行职能,但金管局在此方面的开支将可从存保基金中收回;
  • 除非获委员会给予豁免,否则每一家持牌银行均须参与存保计划及向存保基金供款;
  • 受保存款的赔款上限为每家银行每名存户10万港元;
  • 存保基金的目标基金水平定于银行业受保存款总额的0.3%(按目前的存款总额计,约相当于16亿港元),预期可于5年内累积至此水平;
  • 采用非划一供款制度,以银行的CAMEL评级为评估供款额的基础;
  • 存保计划会将存户欠倒闭银行的负债与其受保存款作全面抵销,以决定存户在计划下可享有的赔偿额;及
  • 可就委员会及金管局根据存保计划法例所作决定向独立审裁处提出上诉。

简达恒表示在制定上述建议时,金管局已仔细研究过银行业、消费者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各方所提出的意见。他相信条例草案所载建议已能平衡不同界别的利益,并力求减低计划的成本及相关的道德风险。

有关上述建议的详细说明及《存款保障计划条例草案》载于今日提交立法会的资料摘要内。文件可在金管局网页下载(http://www.hkma.gov.hk)。

如有查询,请致电: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经理叶秀华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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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