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
本局档号: B1/15C
敬启者:
中央政府财政部已宣布计划于2009年9月28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由于这是首次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其联合安排人预期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兴趣会相当大。根据经加强的受规管活动经营程序,由2009年10月1日起注册机构须在辖下分行对零售证券业务及一般银行业务实施场地分隔,因此联合安排人关注到银行职员及客户或会因未熟悉新安排而产生混淆,令客户或需排队轮候认购人民币国债。
由于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规定是以原则为本,注册机构应按照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及投资者的状况订立本身的销售或提供投资意见服务的程序。若产品的特性及风险是一般投资者所较易明白的,采用简化程序已可符合有关适合客户的规定。在这前提下,联合安排人建议采纳一套人民币国债销售的简化安排。在拟订简化安排的过程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获谘询,并且同意若能在销售人民币国债时妥善实施这些安排,已可符合《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中有关适合客户的原则。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认为实施本通告所载人民币国债销售的简化安排是恰当的做法。
客户风险状况分析程序
客户风险状况分析应如常进行,但无需录音。这项安排只适用于销售人民币国债。若注册机构有意向客户销售其他投资产品,则应在有关交易前将客户风险状况分析程序录音。
简化销售程序
注册机构应于销售过程中如常向客户清楚说明产品性质及风险。若不存在风险错配1,便无需将销售程序录音。为方便风险披露,联合安排人将会为分销商设定划一的风险披露声明。注册机构亦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声明表格(当中包括风险披露声明中的所有资料),确认他已明白及接受产品的性质及有关风险。
在向客户作出建议或招揽前,注册机构应已考虑客户的个人情况,例如其财政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期及风险承受水平,并遵守《操守准则》中有关适合客户的规定。
根据上述各项的考虑,注册机构应实施以下程序:
至于涉及风险错配的交易,注册机构应依循一般的销售程序,包括将销售程序录音。
在分行非指定范围销售
如有必要,在认购期内可在分行的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将部分柜位临时辟作处理人民币国债的销售交易。注册机构应确保这些专柜有清楚标志,说明它们指定作处理人民币国债认购之用。负责专柜的员工应为有关人士,并且具备对产品性质及风险的适当培训及知识。如专柜缺乏录音设备,便不应处理涉及风险错配的交易。注册机构应制订足够的程序及管控措施,并由管理层采取有效监督,确保专柜妥善执行客户风险状况分析及销售程序。
透过其他分销渠道销售
一般来说,监管规定是科技中立的。注册机构透过不同渠道提供证券服务,应确保向所有客户披露相同资料及贯彻遵守所有监管规定。
网上银行是人民币国债其中一个可以使用的分销渠道。注册机构若使用此渠道,应确保在网上适当披露人民币国债的风险及特性,让客户细阅。注册机构亦应确保备有客户最新的风险状况分析。至于涉及风险错配的交易,注册机构应要求客户在分行或以电话理财等其他渠道认购产品。
此外,若网上交易涉及弱势社群客户、年期错配及/或资产高度集中的情况,便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话理财亦是一个可以接受的人民币国债分销渠道,但须如常遵守录音的规定。
如对本通告有疑问,请联络李树培先生(电话2878-1826)或李梦兰小姐(电话2878-1603)。
署理副总裁
简嘉兰
2009年9月8日
1风险错配指产品风险评级高于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2年期错配指产品年期长过客户拟定的投资年期。
3如适用,注册机构应采用本身对「资产高度集中」的定义。
4包括长者(65岁或以上)、视障及无接受教育(或只具小学程度或较低学历)人士。
副本送呈: 证监会(收件人: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总监浦伟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