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投资产品

通告

2009年07月13日

销售投资产品

(翻译本)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认可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销售投资产品

面对当前利率低企的环境,存款人寻求可提高回报的投资产品的兴趣可能会增加。本通告的目的是提醒认可机构,向客户推广及销售投资产品时应小心审慎。

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

本通告再次提醒认可机构,若销售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产品,必须备有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确保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07年5月8日发出有关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的规定,以及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所有其他有关规定,包括金管局于2009年3月25日发出有关「实施《金管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中的建议」的通告(金管局通告)所载的规定。

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

许多认可机构亦有分销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例如货币及利率挂鈎存款及衍生工具。与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相若,这些产品亦会对客户带来投资风险,且往往并不保本。认可机构如销售这些产品,必须确保其对客户作出的建议及/或招揽行为合理适当。

除确保建议合理适当外,认可机构在推广及销售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时,亦应向客户清楚披露(在其他事项以外)下列主要资料及风险:

  • 说明这些产品并不等同定期存款,亦不是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下的受保存款
  • 如适用,指出这些产品并不保本
  • 阐明这些产品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包含任何衍生工具及/或杠杆成分,以及有关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可能蒙受重大亏损的风险
  • 任何关于有关投资的最高预期回报的披露,必须同时附带同等显眼及清晰的警告,说明投资者须承担投资可能出现亏损的风险
  • 如属结构性产品,须如金管局通告所述,列明「健康警告」。

认可机构应在投资专区内进行上述程序,作为稽核根据,认可机构亦须备存足够记录以证明它们已适当评估产品是否适合客户,以及保存证据证明它们已作出上述披露,这包括金管局通告内所规定的录音记录。

对于相对简单的产品来说,例如非杠杆式与主要货币1挂鈎的存款、非杠杆式利率挂鈎存款及非杠杆式黄金挂鈎存款,金管局会就续期及重复交易在遵守风险披露要求方面容许某程度的运作弹性。就这些产品而言,于每类产品的首次交易时,认可机构应在投资专区内评估产品是否适合客户,并全面披露上述主要资料及风险。至于同一产品的续期及重复交易(由上一次交易起计6个月内),认可机构可向客户提供载有产品主要资料及风险的单张或其他书面资料,而无需以口头方式重复全面的风险披露,惟客户须确认仍然全面知悉产品的风险,且认可机构须备存妥善记录(如录音记录),以供证明。如续期或重复交易是以电话指示作出,注册机构必须确保客户仍然了解有关交易的主要风险,并备存录音记录以作证明。就距离上一次交易超过6个月的续期及重复交易而言,如客户向认可机构表示了解这些产品的风险,并坚持省去全面的风险披露,认可机构可在客户要求下省去全面披露风险的程序,但认可机构必须确保就客户的陈述及要求备存妥善的录音记录作为证据。惟认可机构应注意,这项运作上的弹性,不会免却它们在每宗交易中都须确保产品是适合客户的责任。

至于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所有投资产品的推广材料,金管局预期认可机构应遵守与证监会就推广材料发出的相若标准,包括证监会于2008年10月3日向零售投资产品发行人发出的通函及证监会于2008年12月5日向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发出的函件所载的加强披露要求。尤其,推广材料必须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观点呈述投资产品、附带充分且显眼的风险披露,并符合所有适用规定。客户因投资于某项产品而获得的财政或其他奖励(如赠品)亦不应被用作分散投资者注意力,或误导投资者,令其忽略了适当地考虑有关产品。

以私人配售方式销售的投资产品

目前,产品发行人只可在符合《公司条例》指明的豁免情况下2,才可透过「私人配售」渠道分销投资产品。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的产品无需发售章程,有关的推广材料亦无需证监会认可。由于有关的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获提供充足资料,从而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认可机构如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销投资产品,必须确保采用此分销方式是适当及合理的。尤其,认可机构必须小心处理涉及重复发行,且各系列之间的产品大致相若、而产品特点没有多大变化的计划,确保这些计划完全符合适用于私人配售的豁免条件。此外,由于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销的投资产品的销售文件无需证监会认可,因此金管局预期分销这些产品的认可机构应确保销售文件能全面及清晰地披露产品性质及风险。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金管局与香港银行公会属下的零售银行业务专责小组已同意,以私人配售方式销售的投资产品只可发售予专业投资者,或于该产品投资不少于50万港元的零售投资者。

阁下如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络负责贵机构一般监管事宜的金管局人员。

银行监理部
助理总裁
万少焜

2009年7月13日

副本抄送:
香港银行公会主席
存款公司公会主席

1 就本通告而言,主要货币指美元、欧元、英镑、澳元、新西兰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及日圆。

2 除其他情况外,有关的分销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准则,才可获私人配售资格,根据《公司条例》获豁免发出发售章程
- 向不超过50名人士发售;
- 最低面额为50万港元;
- 总额不超过500万港元;或
- 向专业投资者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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