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通函提醒发行商有责任披露信贷挂鈎票据的风险

通告

2009年06月23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通函提醒发行商有责任披露信贷挂鈎票据的风险

(翻译本)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注册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通函提醒发行商有责任披露信贷挂鈎票据的风险

本通告目的是促请贵机构注意证监会于2009年6月17日发出的通函(「证监会通函」)。「证监会通函」提醒发行商有责任披露信贷挂鈎票据的风险,并促请它们以浅白易明的方式及时披露与其所发票据的相关风险的重要资料,让投资者可以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或分析需要承担的信贷风险。本通告附上「证监会通函」副本。与此同时,信贷挂鈎票据受托人亦可能不时向票据的注册持有人发出通告。

由于注册机构而非投资者是有关票据的注册持有人,因此发行商或受托人会将通告发给注册机构。注册机构收到通告后,须及时转发有关投资者。此外,由于投资者通常无法直接接触信贷挂鈎票据发行商或受托人,他们须倚赖出售票据予他们的注册机构回应他们对发行商及受托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疑问。因此,注册机构须采取适当措施,协助投资者理解有关资料。有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设立专门的查询热线,让投资者就所收到的资料查询;
  • 确保接听热线的职员充分掌握有关资料,以能适当处理客户的查询;以及
  • 按需要向信贷挂鈎票据发行商或受托人查询进一步资料,以确保投资者的查询获得妥善处理。

为配合监察目的,注册机构应备存纪录册,以记录由信贷挂鈎票据发行商及受托人所发的通告,以及何时将该等通告转发投资者。如有需要,金管局将透过现场审查及/或非现场审查检视个别注册机构的纪录册,以评估它们有否遵守相关规定。

银行监理部
助理总裁
万少焜

2009年6月23日

本通告另备附件

附件: 证监会通函 (PDF 档案, 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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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