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经修订广告宣传指引发出的通函

通告

2009年01月02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经修订广告宣传指引发出的通函

(翻译本)

本局档号:B1/15C

致:
所有注册机构
行政总裁

敬启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经修订广告宣传指引发出的通函

本函目的是请贵机构注意证监会于2008年12月30日发出的通函(「证监会通函」)。该证监会通函列明采取分阶段方法,全面实施经修订的《适用于根据产品守则获认可的集体
投资计划的广告宣传指引》(「经修订广告宣传指引」)。

如贵机构有从事销售及推广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业务,本局促请贵机构迅速采取行动,以确保负责有关的销售及推广、制作推广资料及有关的内部监控程序的所有职员都完全知悉该证监会通函的影响。贵机构应就此与集体投资计划广告宣传资料发行人进行清晰沟通。

贵机构应留意中介人须就所推广的集体投资计划进行妥善的产品尽职审查的责任,以及销售职员应透彻了解产品风险。中介人向投资大众推广或销售集体投资计划时,不应只单纯倚赖有关的推广资料。

该证监会通函(只有英文版本)及经修订广告宣传指引副本分别载于附件1附件2

银行监理部
助理总裁
万少焜

2009年1月2日

副本送:
证监会(收件人:投资产品部总监杨宁君女士)

本函另备附件

附件:
附件1 (PDF 档案, 302KB)
附件2(PDF 档案, 4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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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