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

资本是银行经营的命脉,充足的资本有助加强银行财务能力,并为银行提供额外缓冲,一旦面对突发事件,依然有充足资金应付日常营运。

根据《巴塞尔协定三》订明,资本充足比率是以下项目的统称:

  •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
  • 一级资本比率;及
  • 总资本比率的统称。

最低资本充足比率

适用于认可机构的资本规定主要载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C(1)条发出的《银行业(资本)规则》(《资本规则》)。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遵守适用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规定。

最新资本充足比率
资本充足比率 不得低于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 4.5%
一级资本比率 6%
总资本比率 8%

注:上表为认可机构在2015年后生效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详细规定参见《资本规则》第3A及3B条列载和《银行业条例》第97F条。

金管局已发出《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A-G-1「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资本充足制度概览」,载明认可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的政策,并概述资本充足比率计算方法的框架。认可机构亦须按照其他适用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提供的指引,管理及计算其资本充足比率。

缓冲资本

除三项最低资本比率外,本地注册认可机构亦须维持缓冲资本,包括:

缓冲资本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来满足,作用是加强银行体系抵御不利经济形势的能力。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旨在减低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在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构成的负面影响。如认可机构的缓冲资本低于《资本规则》所订明的水平,将会被限制分派的能力,使缓冲资本回复至理想水平。

修订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