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是银行经营的命脉,充足的资本有助加强银行财务能力,并为银行提供额外缓冲,一旦面对突发事件,依然有充足资金应付日常营运。
根据《巴塞尔协定三》订明,资本充足比率是以下项目的统称:
适用于认可机构的资本规定主要载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C(1)条发出的《银行业(资本)规则》(《资本规则》)。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遵守适用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规定。
资本充足比率 | 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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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 | 4.5% |
一级资本比率 | 6% |
总资本比率 | 8% |
注:上表为认可机构在2015年后生效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详细规定参见《资本规则》第3A及3B条列载和《银行业条例》第97F条。
金管局已发出《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A-G-1「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资本充足制度概览」,载明认可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的政策,并概述资本充足比率计算方法的框架。认可机构亦须按照其他适用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提供的指引,管理及计算其资本充足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