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是香港的中央銀行機構,肩負4項主要職能:
金管局是在立法會於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以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後,於1993年4月成立。
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列載於《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及多項其他條例。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以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該條例授予的職能,以及執行其他條例及財政司司長所指定的職能。金融管理專員的辦公室稱為金管局,金融管理專員即為金管局的總裁。
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須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財政司司長就其對外匯基金行使的控制權聽取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根據《外匯基金條例》成立。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設有5個專責委員會,分別為管治委員會、審核及財政預算委員會、貨幣發行委員會、投資委員會和金融基建及市場發展委員會,負責監察金管局特定環節的工作,並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向財政司司長提出建議。
金管局資訊中心對公眾開放,所有公眾人士皆可免費參觀資訊中心。資訊中心設有展覽館和圖書館,向社會大眾介紹金管局工作和提高公眾對貨幣和銀行業課題的了解。
按此了解更多有關資訊中心的詳情。
金管局審批複製香港鈔票的法律依據源於《香港法例》第200章第XI部《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第XI部的條例正是針對偽幣及相關罪行(包括複製鈔票)以保障市民。事實上,過往有市民因為收到偽鈔而蒙受金錢損失,故條文有實際需要。
然而,市民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複製或印製鈔票式樣,例如製作電影或教育材料,所以條例亦提供一個機制,讓市民可以向金管局申請合法複製鈔票作這些特定用途,惟申請人必須遵守一些條件,以免複製鈔票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損害市民利益。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規定,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以上條文適用於所有曾在香港合法發行的紙幣,包括不再普遍使用的紙幣。
個人及機構均可申請。金管局亦接受授權申請。
以往金管局接獲的申請用途,大致上包括教學或指引用途、廣告製作、電影或電視拍攝等。
世界各地監管複製鈔票都和香港一樣有嚴格的要求,只是具體細節有異。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只容許單面印刷,香港和歐盟則容許雙面印刷。香港對複製鈔票尺碼要求是面積比真鈔大或小至少20%,即邊長只需增大或縮小10%;在歐盟,如要雙面複製鈔票,其長度和闊度必須是真鈔的200%以上或50%以下。在部分地區,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例如複製品是單面印刷,便可豁免申請。
拍攝鈔票在電子螢幕顯示(例如:作教學或廣告製作用途),不會被當作鈔票使用,因此毋須向金管局申請,除非這些電子影像會用於複製實物。
為避免侵犯有關流通紙幣及硬幣的設計版權,使用該等圖像前須先取得相關發行機構的同意。香港的銀行紙幣(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由三間發鈔銀行(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行,而硬幣及10元流通紙幣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行。
而傳媒因報道新聞而複製電子本或印本,則毋須申請。
《刑事罪行條例》第103條只適用於香港流通紙幣,金管局無權處理複製外幣的申請。如欲複製外幣,請留意有關地區的法律法規,並自行評估有關法律風險,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6-102條。如有疑問,請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申請表格、指引及相關文件可於金管局網站閱覽。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須向金管局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鈔票或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其他用途)。
收到申請後,金管局會暫准申請人製作擬複製的鈔票樣本供金管局及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詳細審視,當確定資料齊備及樣本格式符合規定後,金管局會發出書面批准。整個申請過程大約需時兩個月;在申請人提交齊備資料後,金管局會儘快審閲相關申請。申請人須留意,為免侵犯知識產權,申請人應取得相關發鈔銀行或特區政府新聞處(特區政府發行的十元鈔票)的同意使用他們的鈔票圖像。有關方面的聯絡方法如下:
相關規定請參考《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鈔票的一般條款》、《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廣告製作用途的一般條款》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教學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條款》。
除設計和字樣上的要求外,申請人亦須注意申請複製(道具鈔票)的數量應合理。
沒有。
相關規定請參考《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道具鈔票的一般條款》、《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廣告製作用途的一般條款》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教學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條款》。
金管局會在發出書面同意時,向申請人提供警方的聯絡方法,方便申請人與警方聯絡跟進後續工作。
在聯匯制度下,本港銀行同業拆息一般都會跟隨美元息率的走勢。港元與美元息差的幅度,主要反映投資者對港元要求的溢價(不論此溢價是正數或負數)。如果息差幅度與市場預期不相符,資金會流入兩者之中息率較高的一種貨幣,以套戥獲利。
零售息率(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是按市場供求情況決定。至於最優惠利率,即銀行貸款息率的參考基準,屬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鑑於銀行同業資金是銀行體系的主要資金來源,零售息率將會受到銀行同業息率的走勢影響。
貨幣發行局制度是一種規範化的貨幣制度,其主要特色有二:一是貨幣基礎必須有十足的儲備支持,二是貨幣發行局或貨幣管理當局作出明確的保證,承諾會依照指定的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儲備貨幣。
上述的支持規則禁止中央銀行透過向公眾或私營機構放貸,從而產生無儲備貨幣支持的貨幣負債。這項貨幣規則的制約作用,加上當局承諾會按固定匯率將本地貨幣兌換為儲備貨幣的明確保證,加強了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公信力,並使其被視為一種特別穩健的固定匯率制度。
金管局將會視乎市場情況(包括匯率、利率、總結餘及其他有關的市場資料)在兌換範圍內進行操作,並會監察可能不時出現的市場反常現象,避免影響聯匯制度的暢順運作。
在2005年7月的會議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接納四項大原則來管轄兌換範圍內的市場操作:(i)所有市場操作應嚴格依循貨幣發行局的規定來進行;(ii)市場操作的主要目標應該是維持在聯匯制度下的匯率穩定及外界對此制度的信心;(iii)可透過市場操作來配合利率調整,從而達致在聯匯制度下的匯率穩定,並避免利率過度波動造成衝擊;及(iv)市場操作亦可為消除市場反常現象而進行。目前這四項原則均適用於一般情況,但本局仍會視乎實際運作及變化進行檢討。
《基本法》已清楚訂明「一國兩制」的原則。根據《基本法》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即使人民幣實行完全自由兌換,我們並不預期港元的法定貨幣地位會有任何改變。
聯匯制度適合香港這類小規模開放型的經濟體系。由於香港經濟增長主要由境外因素帶動,因此較大匯率波動所引致的代價遠高於因本地經濟環節波動涉及的代價。而且聯匯制是香港貨幣與金融穩定的支柱,經歷了多個經濟周期仍然行之有效,在過去三十年多次地區及全球金融危機中的表現也證實這個制度穩健可靠。
另一方面,浮動匯率在理論上可以讓央行利用獨立貨幣政策調控經濟,但在一個小規模開放型經濟體系裡不一定能實現。央行理論上可以加息和讓貨幣升值去紓緩通脹,但根據很多新興市場的經驗,加息會拉闊當地貨幣和外幣之間的息差,而貨幣升值可能會制造更多升值預期,這些因素都會吸引資金和熱錢大量流入,從而減弱甚至抵銷了緊縮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市場及宏觀經濟的風險因此可能會增加,因為貨幣升值的壓力在短期內加劇,令往後資金急速撤走導致貨幣大幅貶值的風險上升。作為國際商貿及金融中心的小規模開放型經濟體系,香港若採取浮動匯率制度,匯率可能大幅波動,不利對外貿易及跨境金融投資。
聯匯制度行之有效,是因為香港多項經濟特質使然:
首先,香港的經濟結構靈活性高、適應力強。勞動市場、物業與零售市場等均能迅速就不斷轉變的環境作出回應:這種靈活性有利內部價格與成本的調整,使對外競爭力得以在無需調整匯率的情況下作出調節。
第二,香港銀行體系穩健,資金充裕,能有效應付因實施聯匯制度而可能會出現的利率波動情況。
第三,香港政府奉行審慎的理財政策,而且累積了龐大的財政盈餘,並以平衡預算為中期目標。因此,匯率制度不會因為要支持政府赤字而受到不利影響。
第四,香港坐擁龐大的外匯儲備包括充足的美元資產,為聯匯制度提供支持。香港的官方外匯儲備資產為流通貨幣的七倍多,是全球最高水平之一。
在聯匯制度下,貨幣管理當局不能運用匯率的變化作為調節機制。因此,與實施自由浮動匯率制度的情況比較,香港面對競爭對手的貨幣大幅貶值,或出口市場經濟衰退等海外或本地事件對經濟造成衝擊時,由於實施聯匯制度的關係,其內部成本或價格結構可能需要作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儘管這內部調節過程較匯率急速調整來得緩慢,但相信可以令實質經濟作出更為持久和必要的結構性調整。在聯匯制度下,沒有甚麼空間讓貨幣管理當局可運用獨立的利率政策達到價格穩定或促進經濟增長的目標。然而,香港的經濟結構靈活,能迅速適應不斷轉變的環境。自1983年推出聯匯制度以來,香港的經濟一直表現出色。
香港通脹受眾多內部及外圍因素影響,聯繫匯率並非推高香港通脹的主因。近年的通脹上升部分是受到全球因素的影響,如天氣和供需不平衡,這與匯率制度沒有直接關係。此外,由於香港服務項目的支出高於商品,商品(包括進口商品)只佔香港消費籃子約四分之一,因此匯率並非推高香港通脹的主要因素。
資產價格變動受到很多不同因素影響。例如物業價格會因應利率、人口結構、土地及房屋供應,以及家庭收入前景等因素改變。很多實行較具彈性的匯率制度的新興經濟體系在過去幾年亦同樣要面對資金流入和資產泡沫的問題。
有很多研究發現,貨幣政策並非調控資產價格最有效的工具。原因是酌情利率政策很難只針對個別資產市場來發揮作用,而不會波及其他金融市場及整體經濟。若需針對資產市場過熱,利率可能需要大幅調升,對其他經濟層面可能造成過度負面的影響。一些針對物業及個別市場的政策,例如房屋供應、宏觀審慎及需求管理措施,會更有效處理物業市場過熱的問題。
聯匯制適合香港這類小規模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儘管盯住一籃子貨幣可以減少因為盯住單一貨幣引起的匯率和利率的大幅變動,香港一直受惠於美國大致穩定的貨幣環境及其具公信力的貨幣政策。而且與一籃子貨幣掛鈎,香港同樣不會有獨立的貨幣政策,也缺乏了現行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與美元掛鈎的透明度、簡單性及運作效率。
基於以下原因,美元依然是最合適的港元掛鈎貨幣或「錨」︰
第一,港元掛鈎貨幣必須可以完全自由和大量地兌換,並完全符合作為國際儲備貨幣的條件,以促使外匯市場操作和日常儲備管理。美元是國際貿易與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貨幣。美國和以美元計價結算的金融市場無論在深度、廣度及流通性方面都是全球之冠。另外,聯儲局維持美國低通脹率超過三十年,在維持價格穩定方面有良好往績。
第二,掛鈎貨幣的經濟周期與香港的經濟周期應有同步性。儘管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濟越趨融合,我們的研究表明,相比中國內地,香港的經濟周期還是與美國更為同步。作為國際商貿及金融中心,香港一直為中國內地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橋樑。因此,香港的經濟周期受中國內地與先進國家之間的貿易及資金流的影響,大於受中國內地本土經濟波動所帶來的影響。由於貨幣政策的目標,包括匯率政策,是為了減少經濟周期的波動性,因此與美元掛鈎仍是對香港最合適的安排。
重訂與美元掛鈎的水平或擴大匯率波動區間,無助影響資金流向或資產價格,然而此舉反而會引起市場猜測當局日後可能再擴大兌換區間或重訂掛鈎水平,嚴重削弱聯匯制的公信力及引致更多投機性資金流入或流出港元。
金管局因應亞洲金融危機於1998年9月推出七項技術性措施,以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減低港元受到炒家操控的機會。此外,金管局又在2005年5月推出三項優化聯匯制運作的措施,以消除有關港元匯率在聯匯制下可轉強程度的不確定性。金管局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不時檢視聯匯制度的運作,不排除在有需要時會推出措施,優化機制。但目前我們並不認為有這個需要。聯匯一直按照其機制運作,金管局會繼續確保聯匯的有效運作。
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及《硬幣條例》(第454章)發行的紙幣及硬幣是香港的法定貨幣。經法律頒定為法定貨幣的貨幣是能充分及有效履行支付責任的有效及法定媒介。
然而,在所有商業交易中,交易條款(包括支付方法)是由雙方決定的。因此是否接受以某種紙幣或硬幣進行交易,是貨品或服務供應商的商業決定。上述條例並沒有授予政府權力強制貨品或服務供應商接受任何紙幣或硬幣。
一般而言,紙幣上如有塗污或損毀情況,可能會出現其他市民或商戶不願接納的情況,所以鈔票持有人應盡量保持鈔票完好,以保障自身利益。
如遇到塗污或損毀情況,市民可向有關發鈔銀行要求兌換。發鈔銀行會根據既定的準則來驗證真鈔,例如塗污或損毀程度、防偽特徵是否完整,決定可否兌回原值,由於每張鈔票的塗污或損毀情況會有不同,銀行會個別考慮。
三間發鈔銀行無論在哪個年份發行的鈔票,均為香港的法定貨幣。所有2010 系列或其他舊版鈔票,都可以使用,如有需要亦可向發鈔銀行要求兌換為2018系列鈔票。
各銀行在考慮所有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營運守則》及其業務策略後,自行制定自身的開戶要求和程序。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有關指引,銀行須識別及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公司客戶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從而使該銀行信納它知道該實益擁有人為何人,其中包括讓銀行能了解公司客戶的擁有權及控制權結構的措施。實益擁有人通常是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公司客戶的自然人。
根據「風險為本」的原則,銀行應以一系列因素區分某特定客戶組別之中個別客戶的風險水平。除了國家風險外,還應包括業務風險、產品風險,以及交付渠道風險等因素。銀行不應採取「一刀切」的做法看待客戶的風險因素,或作出帶歧視性,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決定。
客戶或銀行在遵守適用章則及條款的情況下,均可隨時結束帳戶。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事先發出最少30天的通知,或應客戶要求,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給予更長的通知期,才可結束客戶的帳戶。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帳戶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非法活動時,此規定將不適用。銀行亦應在適當及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考慮向客戶提供結束帳戶的理由。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按月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除非(a)銀行已向客戶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紀錄;(b)自上一份結單後,帳戶並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或(c)銀行已與客戶另行商定。
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章則及條款的修訂會影響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銀行應在有關修訂生效前30日通知客戶。至於其他方面的修訂,銀行應在修訂生效前,給予客戶合理期限的通知。
銀行是否就所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及收費,以及費用與收費的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須備有有關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詳情,以供客戶查閱。
銀行是否向不活動帳戶收費,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首次對不活動帳戶作出收費,須事先於14日前通知客戶,並告知客戶可採取甚麼方法避免有關收費,或從何處索取有關資料。
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以往收取不動戶口費用的零售銀行已經取消了該收費。
銀行服務的費用與收費水平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如果銀行調整費用及收費水平(包括釐定費用及收費的基準),銀行應在有關調整生效前最少30日向受影響客戶發出通知,惟若有關調整不在銀行控制範圍則除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消費者能夠獲得足夠資料進行比較,從而選擇最切合其本身需要的銀行服務。
銀行是否對客戶的帳戶設有最低結存限額,以及是否對存款結餘低於指定最低限額的帳戶收取費用,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根據《銀行營運守則》,銀行應備有有關最低結存限額,以及一旦帳戶存款結餘低於有關限額的收費的資料,以供客戶查閱。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所有零售銀行都豁免向某些弱勢社群客戶收取低結存收費。數字銀行不得設立最低戶口結餘要求或徵收低戶口結餘收費。你可以聯絡你的銀行了解詳情。
銀行在哪個地區開設分行,屬於銀行的商業決定。然而,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在按照商業原則經營業務的同時,亦應顧及市民對銀行服務的需要。
銀行不應以客戶同意購買財富管理投資產品或保險產品,或作出大額的首次開戶存款作為開立戶口的條件,或將該等活動與開戶的成功率或所需時間掛鈎。
現時所有零售銀行都設有開戶申請覆核機制,如果你未能成功開戶,你可以要求有關銀行進行覆核,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就銀行覆檢開戶申請的相關資訊,請瀏覽金管局網站專頁的「被拒開戶怎辦」。你可以向銀行提供更多的資料,以協助銀行重新審視你的開戶申請。你亦可以考慮嘗試向其他銀行提出開戶申請,就本港各銀行的開戶聯絡資訊及開戶所需資料,請查看金管局網頁。
根據於2018年10月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銀行只須收集客戶的地址資料。為免引起疑問,銀行在若干情況下可為其他目的(例如集團規定、其他本地或外地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除了向客戶索取住址資料外,還要求核實客戶的住址。在此等情況下,銀行應向客戶清楚解釋要求核實地址的原因。
AEOI(自動交換資料)全寫為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是指就稅務事宜實施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安排, 旨在提高打擊逃稅工作的透明度,藉以保障各個參與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制完整。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律框架載於《稅務條例》內。
鑑於實施此安排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銀行業界合作並指引業界製備自動交換資料便覽,以解答銀行客戶可能提出的一些常見問題。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已分別在它們的網站上刊載了由銀行業界製備的AEOI便覽。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香港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的相關網頁連結如下: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方面的一般資訊: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一項美國法案,旨在打擊美國人士利用在美國以外的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資產逃稅的行為。鑑於此新發展亦會影響銀行客戶,香港金融管理局與香港銀行公會合作把公會早前撰寫的FATCA資料便覽進行優化。你可於以下網頁瀏覽由香港銀行公會編製的FATCA便覽更新版本,該便覽的內容僅供用作一般參考。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關《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資料,你亦可以瀏覽以下網頁內有關此法案的一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