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 B1/15C
敬啟者:
中央政府財政部已宣布計劃於2009年9月28日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由於這是首次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其聯合安排人預期投資者參與認購的興趣會相當大。根據經加強的受規管活動經營程序,由2009年10月1日起註冊機構須在轄下分行對零售證券業務及一般銀行業務實施場地分隔,因此聯合安排人關注到銀行職員及客戶或會因未熟悉新安排而產生混淆,令客戶或需排隊輪候認購人民幣國債。
由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規定是以原則為本,註冊機構應按照投資產品的風險水平及投資者的狀況訂立本身的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服務的程序。若產品的特性及風險是一般投資者所較易明白的,採用簡化程序已可符合有關適合客戶的規定。在這前提下,聯合安排人建議採納一套人民幣國債銷售的簡化安排。在擬訂簡化安排的過程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獲諮詢,並且同意若能在銷售人民幣國債時妥善實施這些安排,已可符合《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中有關適合客戶的原則。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認為實施本通告所載人民幣國債銷售的簡化安排是恰當的做法。
客戶風險狀況分析程序
客戶風險狀況分析應如常進行,但無需錄音。這項安排只適用於銷售人民幣國債。若註冊機構有意向客戶銷售其他投資產品,則應在有關交易前將客戶風險狀況分析程序錄音。
簡化銷售程序
註冊機構應於銷售過程中如常向客戶清楚說明產品性質及風險。若不存在風險錯配1,便無需將銷售程序錄音。為方便風險披露,聯合安排人將會為分銷商設定劃一的風險披露聲明。註冊機構亦應要求客戶簽署一份聲明表格(當中包括風險披露聲明中的所有資料),確認他已明白及接受產品的性質及有關風險。
在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前,註冊機構應已考慮客戶的個人情況,例如其財政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經驗、投資知識、投資期及風險承受水平,並遵守《操守準則》中有關適合客戶的規定。
根據上述各項的考慮,註冊機構應實施以下程序:
至於涉及風險錯配的交易,註冊機構應依循一般的銷售程序,包括將銷售程序錄音。
在分行非指定範圍銷售
如有必要,在認購期內可在分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範圍內將部分櫃位臨時闢作處理人民幣國債的銷售交易。註冊機構應確保這些專櫃有清楚標誌,說明它們指定作處理人民幣國債認購之用。負責專櫃的員工應為有關人士,並且具備對產品性質及風險的適當培訓及知識。如專櫃缺乏錄音設備,便不應處理涉及風險錯配的交易。註冊機構應制訂足夠的程序及管控措施,並由管理層採取有效監督,確保專櫃妥善執行客戶風險狀況分析及銷售程序。
透過其他分銷渠道銷售
一般來說,監管規定是科技中立的。註冊機構透過不同渠道提供證券服務,應確保向所有客戶披露相同資料及貫徹遵守所有監管規定。
網上銀行是人民幣國債其中一個可以使用的分銷渠道。註冊機構若使用此渠道,應確保在網上適當披露人民幣國債的風險及特性,讓客戶細閱。註冊機構亦應確保備有客戶最新的風險狀況分析。至於涉及風險錯配的交易,註冊機構應要求客戶在分行或以電話理財等其他渠道認購產品。
此外,若網上交易涉及弱勢社群客戶、年期錯配及/或資產高度集中的情況,便須遵守以下規定:
電話理財亦是一個可以接受的人民幣國債分銷渠道,但須如常遵守錄音的規定。
如對本通告有疑問,請聯絡李樹培先生(電話2878-1826)或李夢蘭小姐(電話2878-1603)。
署理副總裁
簡嘉蘭
2009年9月8日
1風險錯配指產品風險評級高於客戶的風險承受水平。
2年期錯配指產品年期長過客戶擬定的投資年期。
3如適用,註冊機構應採用本身對「資產高度集中」的定義。
4包括長者(65歲或以上)、視障及無接受教育(或只具小學程度或較低學歷)人士。
副本送呈: 證監會(收件人:中介團體監察科高級總監浦偉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