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敬啟者:
繼2009年1月9日本人所發通告,要求所有註冊機構實施金管局報告所載的多項建議後,金管局與香港銀行公會已透過該公會所設零售銀行投資產品銷售專責小組,進一步商討及定出有關建議的實施細則。預期所有註冊機構均應依照本通告兩份附件所載細則實施各項建議。金管局將於適當時候進行現場審查以查核註冊機構實施有關建議的情況。
如有疑問,請聯絡負責貴機構監管事項的金管局人員。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9年3月25日
接受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本函另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