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跨國銀行

匯思

2009年04月09日

監管跨國銀行

有效監管跨國銀行要有賴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要監管規模龐大、結構複雜、業務網絡覆蓋全球的金融機構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相關地區監管機構通力合作。對於跨國銀行的監管,我們尤其重視註冊地和所在地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關係。註冊地是跨國銀行設立總部和註冊的地點,所在地則為其獲發牌照經營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地點;兩地的監管工作分別由註冊地及所在地監管機構負責。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有不少外資銀行在此經營,亦是外資銀行設立附屬公司的據點,事實上,後者在香港銀行界往往扮演較前者更為重要的角色。

金管局作為外資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一直與有關註冊地監管機構緊密合作;至於在海外設有分行及附屬機構的本港註冊銀行,金管局當然是其註冊地監管機構,並因此與相關所在地監管機構緊密合作。但這種合作關係頗為微妙,有人甚至認為會存在利益衝突:不同地方的監管機構首要責任同樣是保障本地存戶利益,以及促進本地銀行體系的穩定健全。為履行這些責任,註冊地及所在地監管機構都會視乎需要各自推行某些措施,避免受個別跨國銀行在其他地區的問題所產生的連鎖作用影響,而這一點往往是形成上述衝突的根源。

「Ring-fencing」(「分隔措施」)是銀行監管機構一個常用的術語,指一些像圍柵般的措施,將受其監管的銀行分隔,確保該銀行不會被母行或海外附屬機構遇到的問題拖累。這一做法,尤其在監管機構之間就跨國銀行的監管尚未建立完善合作關係的情況下,是可以理解的。分隔措施當然會因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分為三類。

舉例說,當跨國銀行在註冊地遇到問題,其附屬銀行所在地監管機構可採取的第一類措施,是要使附屬銀行維持足夠資本,以支持本身在所在地的正常運作。由於附屬銀行難以在母行遇到困難的時候從後者獲得資本或其他支持,這類措施尤其重要。所在地監管機構在合理範圍內要求附屬銀行維持較保守的資本充足比率也是符合常規的做法,例如要求銀行採取較保守的派息政策等。

第二類措施是要提升所在地附屬銀行的可用流動資金的質素,例如,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母行及所屬集團內其他成員) 的流動資金所涉及的信貸風險,需要受到嚴密監控。而附屬銀行向集團其他成員提供資金,可能亦需受到限制(儘管國際間的監管機構就此等限制措施未有共識)。

第三類措施則旨在防範有問題的海外資產在附屬銀行入帳而令後者資產質素下降。雖然這種將集團不良資產轉移的做法可能性不大,亦會令人質疑銀行管理層是否仍符合作為「適當人選」的要求,但監管機構仍需小心處理,必要時制定具體監管規定以作防範。當然,監管機構不可能每日24小時監視每間銀行的運作,亦不可能規定銀行的一舉一動均須事先獲得批核,因此很自然要某程度上倚賴銀行管理層維持應有的操守標準,遵守監管規定。

採用「分隔措施」並沒有減低國際監管合作的需要。事實上,相關地區的監管機構已組成「監管聯席會」(supervisory colleges),就大型跨國銀行的監管進行合作。先進經濟體系當前面對的銀行危機,正正顯示有需要加強這項重要的國際工作。

 

任志剛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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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