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的投訴

匯思

2008年10月09日

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的投訴

金管局正盡快徹查投訴個案,並以公正客觀為原則。

就投資者買入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所面對的情況,金管局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盡快徹查有關指稱銀行以不當手法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訴。我希望調查結果能為銀行與受影響投資者就最終解決事件提供有用的資料。相信大家會明白金管局在進行調查工作時必須本着客觀的原則,公平及公正地作出處理。我希望讀者也明白這涉及的工作量非常龐大,金管局至今已接獲超過7,000宗投訴,而且數目仍在上升。我們正竭盡所能全速處理這項重要工作,並已調派超過100名職員,包括金管局本身的同事和一些臨時增聘的外援人手。部分受影響投資者曾作出超過一次的投訴,因此我們需要時間和人力來辨別這些重覆個案。我希望趁此機會呼籲受影響投資者毋須重覆投訴。

在產品銷售方面,證監會有明確規定向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需遵守的準則,而這些規定適用於銀行及證券公司。在這次雷曼迷你債券事件中,除銀行外,亦有個別證券行參與銷售有關產品。在銀行證券業務監管方面,金管局規定銀行銷售證券及期貨產品時須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確保銀行與獲證監會發牌的人士能有公平競爭的環境。該守則規定金融中介人銷售該等產品時,須向客戶說明產品資料與附帶風險。金管局亦規定銀行要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並須設有足夠的管控措施及制度,以確保妥善地評估投資產品是否適合客戶,同時充分披露產品的性質與風險。銀行亦須披露本身是以代理人或當事人身分行事,並確保客戶明白產品的性質與風險,以及客戶擁有足夠財力承受相關風險和可能引致的虧損。此外,金管局定期現場審查銀行的證券業務,如有發現不足之處,更會發出指引,要求銀行加強有關的管控措施及制度。例如,金管局曾於2006年3月發出指引,強調銀行要加倍審慎向弱勢社群(包括長者)解釋清楚金融產品的詳細資料。金管局將按這些原則和背景來處理有關不當銷售的投訴,我可以向大家保證,若有銀行或其職員被查明確實有不當銷售投資產品,我們將會非常嚴肅處理,並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

另外,金管局亦正協助特區政府要求受託人和銷售商為受影響投資者提供所需資料,包括所涉投資產品的相關資產性質、價格及流動性,有關方面正陸續提供這些資料,此舉將會有助對有關投資產品進行估值。相信讀者也知道財政司司長在周一公布有關銀行應按估值向投資者購回迷你債券的建議。我很高興若干銀行對此已作出正面回應。

這場導致雷曼兄弟倒閉的金融風暴雖然是百年一遇,但事件在香港的演變的確令人懷疑香港的投資者保障安排是否足夠。相信這將會是特區政府就雷曼事件的檢討工作其中一個重點。事實上,財政司司長已經要求金管局和證監會在3個月內提交報告。在目前法例下保障投資者的工作歸證監會,但由於在大多數個案中透過銀行購買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亦是存戶的關係,我們定當向財政司司長提交的報告中提供我們就這方面的意見。

就現階段而言,我認為上述有關投資者保障安排的檢討需要考慮多個問題,包括:

(1) 現時「投資者自己負責風險管理」的政策,尤其在小投資者購買複雜投資產品的層面上是否仍然恰當?
(2) 如果認為政策仍然恰當的話,那麼現時對銷售文件的審批機制是否恰當,並可確保全面和足夠的風險披露,令小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風險才作出投資決定?
(3) 如果認為現時審批機制下的風險披露有不足之處,以致未能符合有意購買複雜金融產品的零售投資者的需要,有甚麼地方可以改善?
(4) 如果認為銷售文件的風險披露已經足夠的話,那麼現有為保障投資者而訂下的規管銷售商守則,分別是證監會訂下的《操守準則》和金管局為銀行附加的指引是否足夠?
(5) 如果是不足夠的話,上述準則和指引有甚麼地方可以改善?
(6) 如果認為是足夠的話,如何確保銷售商及前線銷售人員對此嚴加遵守?
(7) 銷售商與前線銷售人員的報酬安排是否造成誘因,令他們違規促銷?
(8) 有甚麼辦法可以更有效防止違規促銷?
(9) 如果認為「投資者自己負責風險管理」的政策在小投資者購買複雜投資產品的層面上已不恰當,則應如何改變政策和如何落實新政策?
(10) 在整件事件中,銀行向零售投資者(大部分也是它們的存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所冒的信譽、業務操作和其他風險,是否能夠更好地管理?抑或是因風險太大應乾脆讓銀行停止這方面的業務?

金管局現正積極思考這些問題,而作為維持貨幣與銀行體系穩定的機構,我們在這方面很自然只能從這個角度來考慮。調查雷曼苦主投訴的過程將會有助這方面的工作,達到結論後金管局會盡快向財政司司長提交意見。


任志剛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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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