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否「與別不同」?

匯思

2007年10月18日

銀行是否「與別不同」?

儘管甚少有銀行倒閉,但銀行業監管機構仍須盡力確保即使發生銀行倒閉事件,也不會拖累整個銀行體系。

銀行業是否與其他行業一樣,抑或是「與別不同」呢?一般來說,若一門生意管理不善、無利可圖或回報欠佳,最終都有可能倒閉。東主或會虧本,僱員則會失業,但影響可能僅此而已;反而管理完善的競爭對手卻可能因而受惠,吸納額外的生意。

然而,若銀行倒閉,受影響的不僅是銀行股東及其僱員,原因有二。其一是銀行是接受存款的機構,而存款有兩個重要特點:

  • 存款是貨幣。若銀行倒閉,並引致其存戶蒙受重大財政損失,經濟體系中的貨幣總量以至整體經濟活動水平也會降低。一間大型銀行倒閉,或有多間銀行同時倒閉,更可能引發經濟衰退──就如1997至98年間泰國及印尼的情況一樣。

  • 存款是市民的積蓄。有錢人通常都會分散投資於不同類別的資產,例如債券、互惠基金、房地產等,但普羅大眾的銀行存款往往是他們僅有的積蓄。因此若銀行倒閉,他們一生的積蓄也很可能化為烏有。

其二是一間銀行倒閉,其他銀行也可能會受牽連。與很多其他行業不同,銀行業自成一個體系。它們是支付系統的成員,公司及個人均透過該系統進行債務結算,當中若某間銀行無法履行其支付義務,可能會引發其他銀行也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又會損害公眾對所有銀行的信心,或令其他被視作類同的銀行出現擠提。

因此,在某程度上銀行是「與別不同」的,因為我們不可以像對待其他行業一樣來處理。銀行倒閉,不僅其本身及僱員受影響,還會連累很多其他人。這正是銀行須受監管的主要原因;正如《銀行業條例》所述,目的是要「提供措施以保障存款人」及「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

銀行監管的目的是要減低銀行倒閉的可能性,為公眾提供保障。存款保險則從另一層面提供保障,即在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保障存戶的存款。鑑於企業及有錢人等大額存戶應較有能力評估他們所用的銀行是否財政穩健及管理完善,存款保障的保障範圍一般以某個水平的存款額為限,而這也是國際公認的做法。換言之,在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時,小存戶的儲蓄(而並非所有存款)會得到保障。例如在香港,每名存款人可獲最高達十萬港元的保障。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一間零售銀行內的八成存戶會得到全面保障。

既然銀行「與別不同」,那麼監管機構是否不應讓銀行倒閉?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個銀行永不會倒閉的銀行體系是效率低的。若監管機構試圖為存戶消除所有風險,監管制度便會變得過度繁瑣,不符合經濟原則,市場也會變得缺乏活力及創新的動力。銀行或會承受過度風險,因為它們相信即使判斷錯誤,它們仍會受到政府保障。

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投資者及存戶承受風險以賺取回報,銀行倒閉是不足為奇的事。若銀行錯誤估計風險與回報,投資者及其債權人(包括存戶)應有心理準備會蒙受損失。金融市場參與者需要明白,包括存款在內的各種金融產品都附帶一定程度的風險,而監管的目的並不是要從金融體系中徹底消除這些風險。

在一個充滿活力及具競爭力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銀行倒閉事件很少發生,但即使不幸發生,我們也不應該感到詫異。最重要的是一旦有銀行倒閉,我們要盡可能將銀行體系所受的影響減至最少。存款保障有助確保有秩序地處理銀行倒閉事件,將連鎖反應減至最低。

當然,我絕對不是說公眾要擔心香港任何一間銀行有倒閉危機。本港銀行管理完善、資本雄厚、流動資金充裕,而且受到妥善監管。我要指出的是,在一個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特別是像香港這樣容易受外圍因素影響的市場經濟中,我們不可以完全排除有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任志剛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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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