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兩種金融制度

匯思

2006年09月14日

一個國家、兩種金融制度

更廣泛地運用香港的金融體系,對香港和內地都有裨益。

我們經常會在有關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談論中聽到人們提及「一國兩制」。《基本法》第5條定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在一些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的討論中,我們也會聽到人們提及「一國兩制」。根據《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自從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來,我們對於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的生活方式,以至香港的自治的經驗,都清楚表明「一國兩制」的原則在香港行之有效。香港屢次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就足以證明這一點。我知道有些人或會懷疑香港是否真的高度自治,但根據我從香港的貨幣與金融體系的運作所得的經驗,我可以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享有的自治程度其實比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政府所享有的更高。熟識《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人士都知道,在1997年回歸前香港總督在作出某些決定前,例如批准「會影響殖民地貨幣」或「有關成立任何銀行業公會」的任何法例,都須先行聽取國務大臣的指示。類似的規定使當時的香港政府需要密切諮詢英國政府,而這些諮詢通常是透過收發分別以黃色和藍色的電報進行。雖然這些諮詢並沒有妨礙香港政府就涉及貨幣與金融體系的事宜採取符合香港最佳利益的措施,但當時的確不時都見到這些電報往來。然而,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我並沒有見過任何來自北京方面的電報或其他形式的通信,這是因為《基本法》並沒有類似《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所載的規定。

不過,大家需要密切留意有關「一國兩制」的另一環節,就是兩種不同制度之間在兩個經濟體系的具體範疇或環節上的關係。雖然負責兩個制度的操作(例如制定金融政策)的有關當局相互獨立──從沒有人對此表示懷疑,但也沒有甚麼人特別留意或討論這兩個制度之間的關係。《基本法》並沒有對這個關係作出闡述,例如兩地的金融體系應如何互動、互助及互補,以符合兩個制度的共同利益及國家的整體利益。我們或許可以說,有關問題可以留待市場自行處理。但要自由市場發揮作用,其中一項重要條件是市場至少可以在國內自由運作,但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這是因為兩個金融體系之間存在差異,例如金融中介機構進入市場的限制以及資金流動的自由程度等都不相同。我相信設立某些管制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有關當局更需要以國家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來發展兩個金融體系之間的關係。

從香港的角度來看(儘管這個角度相對狹窄),我們看到內地的金融體系主要透過銀行來調動內地儲蓄。由於銀行儲蓄回報率偏低,因此即使內地儲蓄率已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40%,國民仍要增加儲蓄,減少開支。我們看到金融體系在按集資者的信貸狀況來分配資金方面未能達到應有的效率。我們看到(我相信內地有關當局也看到)內地非常需要發展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來改善資金融通;這對經濟持續增長及發展極為重要。我們也看到內地有充分理由更好地及更廣泛地運用香港的金融體系。我相信這是兩個金融體系之間的關係的一項重要元素。

 

任志剛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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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6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