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要求

匯思

2006年08月17日

儲備要求

存款準備金率是一項強而有力的貨幣政策工具,但銀行體系需為此付出代價。

相信讀者們都知道一些中央銀行會利用一般所謂的「儲備要求」,在內地則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政策工具,作為調節銀行可借出款項的方法之一。舉例說,由8月15日起,內地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調0.5%,至8.5%。存款準備金率是以存款負債的百分比來計算,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作為一項監管手段,以確保存款類機構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以應付存戶提款。假設其他條件不變,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有助抑制存款類金融機構創造信貸的能力。

然而,假設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少出現。以內地而言,經常帳盈餘龐大,外匯儲備迅速累積,銀行存放於中央銀行的結算戶口的結餘總額(即我們在香港所說的「總結餘」)不斷增加。就此,中國人民銀行(人行)發行了不少短期票據,以沖銷流入的資金,亦即是說嘗試阻止總結餘繼續增加或減慢其增加速度。然而,銀行在人行的結算戶口的結餘仍在不斷上升,足以讓銀行應付急速增長的貸款需求。這也許就是人行近月來連續兩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原因。

越來越多中央銀行以調控貨幣的價格(即利率),而非貨幣的供應量,作為執行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調整儲備要求儘管可以改變銀行對儲備資金的需求,從而影響短期利率,但同時亦可能為銀行帶來不良的影響。這是由於銀行需要時間調整其資產組合以符合新的儲備要求。如果有關地區的金融市場尚未全面發展,或銀行之間的過剩儲備資金分布不均,影響則可能更甚。舉例來說,美國的聯邦儲備局是先透過舉行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會議來釐定聯邦基金目標利率,然後再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以確保至少貨幣市場的短期利率貼近有關目標,至於信貸分配這項工作則由銀行來負責。這跟其他主要經濟體系的情況相若。雖然儲備要求並不是可靈活調節貨幣操作的工具,但利用它來處理結構性資金過剩卻非常有效,而這正是內地基於其現行的匯率及資本帳管制政策而面對的情況。

透過儲備要求來達到貨幣管理或監管目的亦有其他可以商榷的地方,就是銀行需要因此而承擔成本。銀行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儲備(或存款準備金)所收取的利率一般頗低。因此,無論是基於甚麼原因,儲備要求若高於審慎的流動資金比率,銀行便會被迫持有過多較低收益的資產。無論如何,即使是為了確保銀行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以應付存戶提取存款,與存放於中央銀行的儲備相比,市場上也可能有收益較高但具有同樣流動性的資產讓銀行選擇持有。相信讀者也知道香港並沒有儲備要求,但《銀行業條例》清楚定明認可機構須遵守的法定流動資產比率。

以內地為例,存放於人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目前賺取每年1.89厘的利息,超額準備金的利率則為0.99厘,遠低於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厘(雖然活期存款的利率只有0.72厘)。於2005年底,內地銀行的總資產中有11%為存款準備金,而另外11%左右的資產則以中央銀行票據及國債的形式持有,平均賺取約2.5厘的回報,僅稍為高於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了賺取利潤,銀行需要提高貸款利率,以彌補因遵守存款準備金率而少收的盈利。雖然提高貸款利率或許與目前的宏觀經濟狀況相符,但存款準備金佔銀行總資產的一大部分,存貸款的利率差距或會因而較正常為大,亦即是說存戶(由於存款利率相對偏低)與借款人(由於銀行信貸利率相對偏高)都蒙受損失。從宏觀角度來看,當銀行被迫將大量存款存放於中央銀行賺取偏低的收益,銀行融通資金的效率便會降低。

資金流入及私營部門不願意持有內地種類有限的外幣資產(部分原因是對人民幣匯率變動的預期及外匯管制)的情況,將會繼續影響內地的貨幣狀況。也許放寬對私營部門持有外幣資產的限制,讓其可以直接或間接將外匯投資於海外種類繁多的外幣資產,會有助解決有關問題。

 

任志剛

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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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6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