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價計算資產價值

匯思

2006年06月22日

按市價計算資產價值

按市價計算外匯基金資產的價值,是基於外匯基金要維持高流動性而需要遵守的會計規定。

我們需要不時重溫設立外匯基金的目的。有關目的明確列載於《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及《外匯基金條例》。《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外匯基金條例》則詳細列明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並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該條例還指明「財政司司長除為上述主要目的而運用外匯基金外,亦可為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按其認為適當而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儘管國際金融環境異常波動,但在香港的貨幣及金融狀況,特別是匯率狀況,長期保持穩定的情況下,社會大眾很容易忽略了香港能夠維持貨幣及金融穩定的主要因素,是有賴龐大及有明確法定用途的外匯基金為後盾。儘管1997至98年間發生的亞洲金融危機距今不過幾年,而且當時財政司司長要大規模地運用外匯基金以維持匯率及金融穩定,但有些人似乎忘記了外匯基金這個重要用途,而將外匯基金視為單純的投資基金。這也許反映社會大眾在某程度上對現狀感到自滿,但我認為這是萬萬不可的。

我們明白在確保外匯基金可隨時用於其法定目的之餘,也要妥善投資,盡量爭取回報。事實上,大家都希望我們沒有需要動用外匯基金。金管局一直致力令這個希望成真,在有需要時推出改革措施以鞏固貨幣制度,盡可能做到防患未然。相信公眾人士都知道金管局不時會推出有時甚至是金融界的人士也預料不到的新「招」。但我們仍不可排除會發生意料之外的金融震盪,以及需要運用外匯基金的可能性。因此外匯基金的投資非常着重流動性,確保在有需要時可隨時將大批資產套現。

根據新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附有高流動性要求的基金的所有資產必須按市價計值。其實我們早於1994年新會計準則尚未生效時,便已開始按市價計算外匯基金的金融資產及負債的價值。舉例來說,我們持有10年期美國國庫券,年息為4.25%,我們不可以不理會利息上升對債券價格造成的影響,而硬說回報率是4.25%。利息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若債券價格由年初的100.22跌至年底時的98.83,我們必須從約為430基點的利息收入(以複利計算)中扣除達139基點的資本損失。換言之,實際回報率應為291基點(430-139=291),即2.89%。外匯基金的金融資產要按市價計值,是因為年內我們有可能需要按市價出售這些資產套現。

當然,如果一直持有債券直至到期日而不用理會流動性的話,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只要符合某些披露資料要求,便無需按市價計算這些債券的市場價值,這些債券的回報率便會是4.25%。然而,4.25%仍然低於外匯基金過去12年的平均回報率6.3%,或過去7年的平均回報率5.7%(撇除1998年的入市行動的影響),就如2.89%亦低於外匯基金2005年的投資回報率3.1%一樣。

任志剛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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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