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的角度來看《資本協定二》(II)

匯思

2005年11月10日

從香港的角度來看《資本協定二》(II)

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不會對銀行業的競爭環境造成過度影響。

這個星期我打算從兩方面討論一下《資本協定二》會如何影響市場上不同類型銀行的競爭力。第一是本地與外資銀行之間的差異,這是因為不同地區可能會採納不同方法來實施《資本協定二》。第二是採用先進方法的銀行(通常為大型銀行)與採用較簡單方法的銀行(通常為規模較小的銀行)之間的差異。

不同地區在實施《資本協定二》的方法上出現分歧是無可避免的,因為大家都要考慮到其本身的法律、經濟及營商環境,以及銀行業經營手法。正是基於這個原因,就更應該在有關規定的闡釋與應用,尤其是實施的時間上盡可能一致。這一點非常重要,不但可避免在過渡期間為跨境經營的銀行集團帶來任何法律方面的不明朗因素,更可避免不必要的實施成本及防止不利的競爭情況出現。要做到這一點,當然有賴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尤其是註冊地與所在地監管機構(這是指機構的註冊成立地與其業務所在的其他地區的監管機構)之間要維持緊密聯繫。

由於有一些跨境協調事項尚待解決,多個註冊地監管機構已展開有關國際銀行的雙邊及多邊會議,討論註冊地與所在地監管機構合作的大原則、核准方法、監管檢查時間表,以及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等課題。金管局會全力參與這些討論以及相關程序,以確保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務求令各認可機構不會因為監管方法不同而面對不利的處境。金管局一直與香港的主要國際銀行緊密聯繫,透過了解它們的實施計劃,盡量使我們的規定具備足夠的靈活性,以能在不影響香港本身的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盡可能讓這些銀行遵循其註冊地監管當局的規定。

我們亦明白銀行業擔心某些類型或規模的認可機構會因為實施《資本協定二》而面對不利的競爭條件。正如我上星期提到,我們為規模較小的機構推出基本方法,以確保無論規模大小,總有一個迎合個別認可機構需要的方法來實施《資本協定二》。這一點相當重要,因為這表示就如歐盟一樣,香港的所有認可機構都會過渡至《資本協定二》,而不會出現一些機構按照《資本協定二》來運作,另一些則按照《資本協定一》來運作的情況。否則相比之下,按照《資本協定一》來運作的機構便會被認為不及其他實施《資本協定二》的機構,其地位及競爭力都可能受到影響。

至於大型銀行採用內部評級等先進方法,以及小規模銀行採用標準法或基本方法等,會否令大型銀行更具競爭優勢則是另一個問題。我相信有關的理據是,若在內部評級方法下,某類貸款的資本要求比標準方法低,那麼採用內部評級方法的銀行在定價方面便會佔優。但我不肯定這一點有多重要,因為本地註冊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一向遠高於最低監管要求。況且在現實世界裏,資本要求並不是銀行服務定價的唯一考慮因素,競爭環境亦同樣重要,而香港銀行業一向競爭激烈。更何況現時各認可機構的資金成本已因其本身的營運成本、壞帳比率等因素而有很大差異,因此不同的資本要求不一定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就讓我們靜觀其變,看看結果會怎樣。總而言之,《資本協定二》的目的絕對不是要改變競爭環境,而是要使監管資本要求更能反映認可機構所承擔的風險以及管理這些風險的能力。

任志剛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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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