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的角度來看《資本協定二》(I)

匯思

2005年11月03日

從香港的角度來看《資本協定二》(I)

本專欄將會一連兩周討論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課題。第一篇文章闡明新架構會如何改進銀行的風險管理,並討論可能涉及的成本。

相信本專欄的讀者對《資本協定二》都很熟識。《資本協定二》是指今年7月立法會通過的《銀行業(修訂)條例》所引入,將於香港實施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標準作出的主要修訂。世界各地亦正籌備推出相同的改革,這些改革將有助促進本地及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我打算在這兩個星期更詳細地說明金管局如何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我希望解釋清楚為甚麼《資本協定二》不單止與銀行有關,對大家亦同樣重要。同時,我亦希望說明即使這個新架構看來非常複雜,實施成本亦可能相當昂貴,但只要我們採取務實的態度,加上銀行業與作為監管機構的金管局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監管機構之間能互相合作,我們就會發覺事實並不一定如此。我會盡可能用淺白易明的文字來討論這個技術性課題。我希望銀行界以至廣大的讀者都會認為我的意見值得參考。

首先讓我們重溫一下《資本協定二》究竟是甚麼。簡單來說,《資本協定二》的目的,是要使對銀行的資本要求(即銀行就所借出的貸款額需要持有的資本額)與其所承擔的風險及其風險管理方法的關係更為緊密。在資本要求中加入更多類型的風險,以及提高資本要求的風險敏感度,會使銀行體系更加安全及穩定,而這正是金管局作為銀行業監管機構所關心的。當然,此舉亦符合公眾以至整體經濟的利益。

我說「務實的態度」,是指我們應該非常小心地考慮實施《資本協定二》的成本與效益,並集中於可以以最低成本帶來最大效益的環節。我們應該尋求對銀行業而言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實施《資本協定二》,並確保無論規模較大或較小的銀行都適用。此外,我們亦應該力求不同地區的實施方法盡可能一致,以協助跨地區經營的銀行實行《資本協定二》,並提供靈活性,讓銀行可採納不同的實施方法。這就是我所說「務實的態度」──盡量避免作出指令或硬性規定,而是採取靈活的方法,因應情況定出要求,並容許有差異存在,從而使《資本協定二》的實施對各有關方面都較為輕省。

當然,這說出來很容易,但實行起來卻困難許多。不過,讓我與大家分享一下金管局如何實施《資本協定二》。我要特別就此提出兩點。第一,《資本協定二》並非監管機構憑空想像出來的一套異常複雜的制度。銀行業是透過爭取最高的經風險調整回報來賺取利潤,所以更有效地理解及管理風險只會有助銀行達到這個目的。因此,《資本協定二》所要求對風險管理作出的改進不單止是監管要求,亦是銀行本身的業務要求。投資於更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不但會為銀行帶來更多利潤,對股東及管理層有利,並會令銀行體系更趨穩健,而此舉亦符合公眾利益。

第二,我們很重視銀行對實施成本的憂慮。因此,我們即將實施的經修訂資本架構會提供《資本協定二》認可的不同的信貸風險計算方法,讓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選擇。此外,我們亦會另外提供一個簡化方法,好讓規模較小的機構在過渡至經修訂的資本架構的過程中,業務不致受到太大的干擾。這個方法基本上是現行《資本協定一》架構的修訂版,加入了業務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金管局實施《資本協定二》的一個重要方針,是沒有強制規定某間認可機構或某類型的認可機構應採用某種特定方法。我們讓機構因應成本與效益、業務性質、承受風險的類型及水平,以及所需的風險管理能力等考慮因素,來自行決定哪種方法最適合自己。我們明白對不同機構來說,最佳方法都不同,因此我們不希望強迫認可機構投資於一些過度複雜的風險管理系統。

即使如此,要實施《資本協定二》,仍需在風險管理系統及資訊科技基礎設施方面作出重大投資,尤其是計劃採用比較先進的方法(如內部評級法)的認可機構。我們已清楚表明這些機構應仔細研究其實施計劃,在釐定時間表與優先次序時要顧及實際情況。尤其認可機構不應該視內部評級法的實施日期為最後期限,我們明確表明銀行要用充足時間確定其內部評級系統準確可靠後才採用該評級法──確保一切正確妥當才最重要,不用急於求成。這一點應有助認可機構管理成本,以及確保系統經過充分測試,證明穩健妥當後才推出使用。

另一點值得留意的是,《資本協定二》不單令資本要求更能反映銀行在業務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亦將資本要求與銀行管理風險的方法明確地聯繫起來。即是說,銀行首次可以透過證明其具備有效管理風險的能力,而得以直接減低其資本要求。這項鼓勵措施將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推動銀行不斷改進其風險管理方法,藉以減低其資本要求。

下星期我將會討論《資本協定二》可能會對銀行業競爭造成的影響,以及我們可如何盡可能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

 

任志剛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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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