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

匯思

2004年07月08日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

立法會於7月2日通過《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金管局今後將能更有效監察這些系統的運作。

市場監管機構保障金融穩定的重要工作一般可分為三方面,分別是監管金融機構、密切留意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監察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公眾通常只會留意到前兩者,甚少會注意監管機構在結算及交收系統方面的工作。因此,趁上星期立法會通過《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草案》的機會,就讓我向大家解釋一下金管局在這個並不顯眼但同樣重要的環節的工作。

首先我要闡明兩個專門用語,即「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監察」。在金融市場,結算及交收系統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轉撥或證券過戶的結算及交收安排(不僅是有關的系統設備)。這些資金或證券可以本地貨幣或外幣為單位,有關的過戶亦可以在同一個地區或跨境進行。因此,穩健及有效率的結算及交收安排是國際金融中心進行金融中介活動的基石。從監管的角度來看,「監察」包含規管的意思。但有趣的是,「監察」一詞對應的英文字眼「oversight」有兩個幾乎完全相反的涵義,一個是「忽略了某些東西」,另一個意思是「審慎觀察」。在中央銀行的層面而言,監察往往指中央銀行確保結算及交收系統提供安全及快捷的服務,從而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多元化及效率。審慎觀察這些重要的系統,表示中央銀行可避免「忽略了某些東西」,以致對金融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在《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通過前,香港並沒有有關監察港元、美元及歐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等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明文法律規定。金管局監察這些系統的權責來自多方面,包括金管局作為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結算機構、金管局在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及透過金管局與部分結算及交收系統運作機構的合約關係。雖然這類監察安排運作相當順利,有助確保香港的金融基建安全穩健,但問題是這些安排始終缺乏法定支持。同時,香港亦沒有法定規定確認透過這些系統進行的交收的終局性。即使機會微乎其微,只要根據香港的破產或其他法例成功挑戰這些交收的終局性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香港的金融與貨幣穩定便有可能受到威脅。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在2003年對香港進行「金融體系評估計劃」中特別提出上述兩個問題。基金組織在其最後報告中指出,金管局目前在監察香港結算及交收系統方面的責任應有法定支持。基金組織又指出,需要優先處理的是要制定適當法例,以確保經這些系統進行的交收的終局性。剛剛通過的《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正好解決了這些問題,令我們在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方面的工作邁出一大步,以能達到最佳國際標準。

這項新法例亦有助港元獲納入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處理跨境外匯交易的全球結算及交收系統。許多主要國際貨幣,包括美元、歐元、日圓、英鎊及瑞士法郎都已被納入這個系統。與對其他地區的要求一樣,港元獲納入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的其中一項先決條件,是香港法例要就經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與香港相關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作出規定。

我在今年較早前發表的演詞中提到「雙音速國際金融中心」應具備的條件。其中一項主要條件,是發展可供主要外幣在安全及有效率的環境下進行金融交易的平台。今後金管局將會盡全力朝著這個方向邁進,並會盡最大努力保持香港在金融基建方面的優勢。新法例將會為我們提供重要的基礎,讓我們可以在其上繼續履行這項重要任務。因此,我實在要多謝立法會通過這項新法例,更要特別多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的英明領導,以及法案委員會委員對草案提出的寶貴意見。

 

任志剛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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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