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比率及風險管理(II)

匯思

2004年03月18日

資本充足比率及風險管理(II)

今期承接上周的題目,續談資本充足比率的概念如何演變,以配合銀行業全球化及其他發展。香港正在積極準備,以能於2006年底推行新的資本充足比率規定。

儘管經過多年來的不斷發展,資本充足比率已變得非常精細繁複,連風險管理專家也要特別用心才能掌握有關的細節,但其實資本充足比率本身的概念是頗為簡單的。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資產方包括貸款及銀行選擇持有的其他資產。這些資產牽涉的風險程度不一,例如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一般便較大型企業貸款的風險高。銀行監管機構會按銀行不同類別的資產而指定不同的風險權數。我們首先對銀行不同資產類別採用這些風險權數,以計算出某銀行所承受的整體信貸風險(即風險資產),然後規定每間銀行持有的資本額最少要相當於風險資產的某個百分比,亦即是資本充足比率。我們為每間銀行所定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都不同。雖然《銀行業條例》載明的法定最低水平是8%,但為審慎起見,我們規定所有在本港註冊成立的銀行必須達到最少10%的資本充足比率,而各銀行實際保持的資本充足比率也較金管局所定的高。事實上,現時在本港註冊成立的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比率為15.4%。

資本充足比率當然不是出自金管局的構思。現代銀行業愈漸全球化,國際間已定出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共同標準,而制定這些標準的組織就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這個由十國組織(G-10)成立的委員會於巴塞爾國際結算銀行定期開會。資本充足比率是《資本協定》(Basel I)的主要內容,該協定於1988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達成,並獲香港等其他銀行業中心自願遵守(有些人說這些地區其實並非自願遵守,原因是別無選擇)。由於資本充足比率是一項全球性標準,銀行業中心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也難有空間根據本地的情況作出調整。眾所周知,本港住宅按揭拖欠比率一向都低於其他地區,但這類按揭貸款在國際間卻被定以0.5的風險權數,使本港的拖欠比率也被間接誇大了。有些人認為這種較保守的計算方法影響銀行運用資本的效率,但為了審慎起見,這是有其必要的。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研究《新資本協定》(Basel II)。新協定較原有的協定複雜得多,其中一項重大的改善就是銀行要為較大範圍的風險(即在現時信貸及市場風險之上,再加業務運作、利率及其他風險)持有資本。隨著全球化及資訊科技創新,銀行業務及風險變得遠較以往複雜,因此銀行監管方法也要與時並進,掌握市場的最新變化及有關風險,並確保銀行進行妥善的風險管理。但有另一種說法認為,既然銀行體系的穩定不單是監管機構致力達到的目標,也是合乎銀行本身的利益,因此具備精密系統及技術的銀行應可自行設計本身的風險管理制度。這種意見也有其道理,結果《新資本協定》篇幅浩繁,單單諮詢文件便是一份數百頁、充滿專門術語的製作。

作為重要的國際銀行中心,香港有必要為《新資本協定》作好配合。我們計劃依照其他主要國際銀行中心的進程時間表,在2006年底前大致完成有關的落實機制。我們已得到銀行界的初步支持。事實上業界一直均有跟進國際間的最新發展,並各自作好準備。未來3年內,我們會與業界緊密合作,共同完成這項巨大的工作,以符合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關的執行計劃正在草擬階段,將會涉及重大法例修改。我們很快便會諮詢各界意見,共謀如何落實計劃的具體細節。

 

任志剛

2004年3月18日

 

有關《觀點》文章: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