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

匯思

2003年07月03日

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

上星期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互換函件,該等函件列載雙方在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分配。

讀者可能留意到上星期五公布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之間互換的函件。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在法律上我的身分是金融管理專員。事件的原委是這樣的:為了澄清有關安排及保持高透明度,財政司司長正式向金融管理專員發出函件,列明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在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的分配。金融管理專員則就此正式認收該函件,以及表示明白及同意函件的內容。

我曾經在本欄中提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近對香港進行了一次全面的「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有關報告亦已於上星期五公布。讀者可以從報告中得悉評估的整體結果,我個人認為評估結果正面中肯。

該報告建議香港應加強監管機構的企業管治,包括金管局的獨立性。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互換函件,正是因應這項建議所採取的行動。函件開首指出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履行在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責時所依據的法律架構。雖然與國際慣例比較,這套法律架構可說是獨一無二,因為金融管理專員是由財政司司長委任,而其在貨幣制度方面的權力主要來自財政司司長,但這套制度一直行之有效,運作暢順。

至於說需要改進的地方,就是要提高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之間的職能與責任分配的透明度。這就是這份正式函件的主要內容,列明在貨幣政策、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全、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外匯基金這四個重要環節的職能與責任的分配。這部分的內容並不陌生,金管局於2002年9月27日交予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有關金管局管治的資料文件中亦有提及。該份文件的有關段落概述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銀行業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例所制定的安排,而有關安排已運作了一段時間。

函件亦首次詳細披露財政司司長為使金融管理專員可獨立履行其職能與責任而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的法定權力。值得留意的是,若財政司司長選擇凌駕金融管理專員而向他發出指示,或自行行使已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便須於三個月內公開有關原因。雖然過去從未發生過財政司司長凌駕金融管理專員的情況,但這項安排是對金管局獨立性的重要保障,同時亦是因應「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報告的建議而作出。此外,財政司司長亦在函件中承諾,函件內容日後如有任何修訂,以及有任何額外轉授或現有轉授出現任何修訂,亦會予以公開。

這亦是財政司司長首次正式明確訂定本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體制。貨幣政策目標為「貨幣穩定,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在外匯市場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貨幣體制則「採用貨幣發行局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財政司司長賦予我作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責任,即自行負責在其所釐定的貨幣體制內達成上述貨幣政策目標,遂正式在一份公開文件中清楚定明。事實上,過去20年我們一直在實行這些安排,我很高興繼續履行這項職責。

作為金融管理專員,我絕對歡迎這次互換函件,因為此舉再次表明香港是以開放及具透明度的方式管理貨幣與金融事務。

 

任志剛

2003年7月3日

 

有關《觀點》文章:

有關新聞稿: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