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銀行高級管理層的委任人選

匯思

2003年06月26日

審批銀行高級管理層的委任人選

金管局有權審批擔任本港銀行高級管理層職位的人選。金管局的一貫做法是按照既定的程序盡快處理這些委任申請。

《銀行業條例》第71條規定「任何人如沒有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不得成為任何認可機構的行政總裁,或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董事」。這是一項很重要的監管條文,目的是確保擔任高級管理層職位的人選是履行有關職能的適當人選。這是一項必要的監管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銀行監管範疇亦有沿用。就金管局而言,根據《銀行業條例》所制定的目標,這項條文有助「為存戶提供某種程度的保障」。

在考慮是否同意某人選的委任申請時,金管局規定要申請人的資料,其中主要包括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銀行工作經驗及個人操守。就銀行工作經驗而言,金管局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加上以往多年我們審批其他申請時所累積的資料庫,便可有效率地處理新的申請。至於個人操守,我們的合理假設是:除非有紀錄證明申請人的個人操守有問題,否則假設所有申請人的個人操守已達到相當水平,因而其申請應獲同意。我們會向本港有關的執法及監管機構查詢是否存有申請人的負面資料。如果申請涉及本港境外的人士或機構,我們會就申請人是否擔任有關職位的適當人選查詢其母公司註冊地的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中包括確定申請人沒有犯罪及不誠實的紀錄。

處理一宗申請所需時間視乎能否很快便獲得所需的資料而定。例如,處理已是某間認可機構董事的人選的申請,便會較處理另一個從未擔任銀行董事的人選的申請快;如果其他本地及海外監管機構的意見不是連同申請一併提交,而須另行查詢及等候,我們處理申請的時間便較長;還有,處理單一份申請的時間亦會較一次過處理多份申請短。但無論如何,我們的政策是盡快處理這些申請。我們認為銀行監管機構其中一個責任,就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有效運作」。為此我們必須盡快處理認可機構委任行政總裁及董事的申請。我們不願見到本港銀行業的運作步伐不必要地受到官僚程序拖慢。遇到一些緊急的個案,我們甚至會盡量回應申請人的要求加快處理有關的申請。這種做法適用於受金管局監管的所有認可機構的所有申請人,不論認可機構或申請人本身的背景或身分,亦不論認可機構是在香港或境外註冊。

我舉出一些數字,大家便可明白箇中事實:過去1年,我們處理過36宗申請的申請人已是認可機構的董事,並且曾在過去3年內經由金管局審批。這些個案中,有7宗是在1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1宗在2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9宗在3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4宗在4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而這21宗個案的申請人來自9個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認可機構。

金管局非常尊重社會大眾查詢我們如何履行法定職能的權利,我們亦在不違反《銀行業條例》保密條文及有關法例或影響我們有效運作的情況下,盡量貫徹我們保持工作高透明度的政策。我們相信,對於提高政策公信力、確保我們的法定權力有足夠制衡,以及提供公眾監察我們工作的機制,這都是有必要的。我相信我們過去多年所建立保持公正及公開的紀錄是有目共睹的,我們在這方面將會繼續努力,以維持公眾對我們的信任,而這份信任正是本港貨幣及銀行穩定的重要支柱。

 

任志剛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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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