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當局與金融中介

匯思

2003年03月06日

監管當局與金融中介

金融中介機構在金融體系內的作用非常重要,但這些機構本身的利益有可能與維持金融中介功能的公眾利益並不協調。

金融監管當局要在金融中介機構在商言商的「私利」,與促進金融中介活動的穩定、健全、多元及有效發展的「公利」之間取得平衡,其實並不容易。由於金融中介活動對經濟增長及發展相當重要,有人或會認為每當金融中介機構的私利與上述的公眾利益出現矛盾甚至影響公眾利益時,私利便應該放在次要位置。然而,金融中介機構的有效經營,可順利引導民間儲蓄中轉至具生產性的投資,從而惠及整體經濟。相反,若這些機構無法繼續經營,將可能對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基於這個考慮,尤其當社會缺乏有效的安全網保障小存戶及小投資者時,監管當局有時會略為寬鬆,並對當中可能牽涉的道德風險保持容忍態度。

儘管這樣,我仍深信在每種金融中介渠道之內及各種中介渠道之間都必須保持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能降低中轉資金的成本,使持有過剩資金的一方能賺取較高回報,需要資金的另一方亦可以較低成本借取資金。香港銀行公會的《利率規則》限制分階段取消,導致銀行息差收窄及增加成本效益,正是這方面的實際例子。從過去4年間按揭息率相對最優惠利率下調約4個百分點,已可清楚看到中轉資金的成本在銀行體系的渠道如何得以減低。

監管當局應致力做到的,是防範因自由競爭及規模經濟這兩個因素互相產生作用而增加市場集中程度,導致壟斷式經營。但要確定有否出現這種情況實在非常困難,更遑論要防患未然,及早處理。結果是即使在最龐大的金融市場亦難免會出現一些市場集中的情況,而且這種現象一旦出現便會逐漸根深蒂固,更可能從市場權力集中所帶來的政治影響力中得出庇護,以致無法拔除。無論金融監管當局政治上如何獨立,出發點如何正確,這都是不容忽略的現實。因此,世界各地金融監管當局有一種並非最理想但是常見的做法,就是私下對金融中介機構進行道德勸喻的工作及與它們保持密切聯繫。

金融監管當局亦有責任反覆重申金融市場所負的中轉資金的主要功能。以股票這種中介渠道為例,由於第二市場的活躍程度遠遠超過第一市場,股市作為中轉儲蓄至投資的主要功能往往會被忽略或遺忘。由於股市一般採取高度自我監管的模式,金融中介機構的私利有很大機會凌駕在公眾利益之上。大家都目睹過一些例子,就是這種本末倒置的情況會使市場嚴重扭曲、損害投資者,以及影響股市中轉資金的功能,以致要由當局或金融中介機構在當局「建議」下採取對策予以糾正。

金融中介活動全球化的趨勢,使金融監管當局的工作遇到更多困難。若金融市場夠大,能吸引到國際資金流入,但卻不足以有效抵禦資金流動帶來的衝擊,監管當局的工作便更為棘手。在這情況下,金融中介機構(尤其財雄勢大的跨國機構)的私利與維持金融中介功能運作有效的公眾利益之間更難取得協調。這大概正是有關市場中介渠道較多發生瘀塞的原因。

 

任志剛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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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