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的諒解備忘錄

匯思

2002年12月19日

金管局與證監會的諒解備忘錄

金管局與證監會簽署新的諒解備忘錄,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同日生效。該備忘錄闡明雙方的角色及職責。

鑑於全球各地銀行愈來愈多參與跨市場業務,本港銀行也更積極在傳統銀行業務以外開拓新的商機,證券交易便是其中一環。這種趨勢必然會增加市場競爭,使投資者受惠,但有些人認為應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讓所有證券業務的中介人公平競爭。將於明年4月1日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已就此制定健全的法律架構。為進一步提高該架構的成效,金管局與證監會於上星期簽署了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該備忘錄闡述《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管架構,並說明有關雙方各自的角色及責任的運作細節。此外,該備忘錄顯示出不論參與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中介人是由金管局抑或證監會監管,規管的目的就是要使所有這些中介人都得到公平的營商環境。

根據現有的監管架構,銀行是以「獲豁免交易商」的身份參與證券業務。換言之,這些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時,在條文上無須正式遵守證監會大部分的監管規定,但在實際運作上金管局仍會非正式地要求這些銀行遵守證監會的規定。就此方面,金管局與證監會於1995年簽署諒解備忘錄,說明雙方就監管工作的合作。然而,這份諒解備忘錄主要內容只涵蓋雙方在共同關注事項上的協調及聯繫。

《證券及期貨條例》為現有安排帶來重大的轉變,就是銀行從事證券業務不得再獲豁免遵守有關的規定,而是必須向證監會申請獲得註冊資格。換言之,這些銀行必須符合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準則》,其涉及證券業務的職員也須遵守同樣適用於經紀行職員的《適當人選的準則》。事實上,作為銀行申請註冊的法定條件,銀行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每位職員都必須是適當人選。此外,銀行也須遵守證監會就證券業務所定的各項規管要求,其中包括附屬法例及業務操守準則。還有,若有關銀行及其涉及證券業務的職員犯有失當行為,或並非適當人選,他們也須接受同樣適用於經紀及其職員的一系列紀律處分。

鑑於這項規管架構上的重大轉變,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現行的諒解備忘錄便須作出全面修訂。一方面銀行從事證券業務須正式受到證監會的規例所規限,但另一方面金管局仍然是銀行的前線監管機構。因此,新的諒解備忘錄清楚說明雙方就各自角色及職能的運作安排,其中包括申請註冊、日常規管及監管程序、處理投訴、調查及採取紀律行動等。就所有這些工作而言,新的諒解備忘錄闡述有關的法律規定及詳細安排與程序,更特別列明轉介、諮詢及提供意見的機制。這些條文確保金管局與證監會在履行新架構的職責時彼此之間有非常緊密的聯繫及協調,也反映雙方承諾會貫徹遵守有關安排及程序。此外,這也可確保金管局對銀行證券業務所採用的模式及標準,與證監會對經紀採用的相同,藉此維持公平的經營環境。新的諒解備忘錄也詳細列述雙方將會在有關法例的範圍內就某些整體及具體事項互通資訊。換言之,金管局與證監會基本上可得到相同的重要資訊,以能貫徹履行本身就銀行及經紀的職責,同樣有利於維持公平的市場環境。

無論由銀行或經紀行提供證券中介服務,投資者能有所選擇是很重要的。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責任,就是制定適當的架構,使投資者不論選用哪類中介人均會獲得同等程度的保障。新的諒解備忘錄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正是為達到此目的而制定。此外,為貫徹我們保持高透明度的原則,新的諒解備忘錄已載於金管局網頁內,方便公眾人士查閱。

任志剛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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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