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公司在內地上市

匯思

2001年08月23日

本港公司在內地上市

有關本港公司愈來愈多談論在內地上市的構思,內地當局會如何回應,值得我們留意。

根據報章報導,有些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對以A股或B股形式在內地上市深感興趣。由於A、B股市的市盈率較香港股市高出數倍,在內地股市集資的成本顯然較在香港低得多。我不清楚這些公司有否考慮過怎樣利用這種方式籌得的資金,但可以假設它們會以這些資金來擴充內地的業務,原因是基於內地現行實施的外匯管制,這種方式籌集的人民幣或外幣資金均不得自由流出境外。但由於這些公司在內地以及與內地的業務往來愈來愈頻繁,要為資金找出最適合的出路應該不會有困難。

本港公司對掛牌買賣A、B股躍躍欲試,內地當局會怎樣回應是值得注意的。根據現行規定,只有依照內地《公司法》註冊成立的企業才可在A、B股市上市,而至今只有極少數外商投資的合資企業或香港公司的內地附屬公司獲准在這兩個股市掛牌。由於股市是重要的金融中介渠道,能使閒資轉化成為投資的資金,有助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從進一步發展內地股市的角度來看,准許外資企業在A、B股市上市是應該受到歡迎的。但由於外資企業的主要投資不在內地,內地當局對上述把國內儲蓄中轉成為這些企業的投資資金的形式可能會有所顧慮,原因有兩個。首先,當局可能不願見到國內儲蓄外流,以及其對國際收支平衡或外匯儲備水平造成影響。第二,當局可能也不願以此方式使國內金融中介活動變得國際化,即使這樣對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均具關鍵作用,但相信當局在目前階段是不會接受的。這是可以理解的:迄今內地市場仍以國內經濟為主導,開放市場及朝向全球化發展將會涉及種種風險,從亞洲鄰近國家或地區在1997至98年金融危機期間的痛苦經驗,可見一斑。若把金融中介活動推展至國際化的層面,便要開放市場讓全球參與者自由進出,這樣卻可能會影響金融中介活動的穩定秩序,以致不但無助於促進經濟增長及發展,反而對經濟造成損害。

以我的意見,儘管讓更多企業在內地上市能增加投資的選擇,從而吸納民間龐大的積蓄,但相信內地當局會審慎處理這個課題,並可能在推行時實施某些限制。結果可能是當局最初只准許紅籌股(即由內地控制的)公司在內地的附屬公司以A、B股形式上市,在稍後階段才逐步准許內地註冊的合資企業或香港公司的內地附屬公司參與。大家或會認為,基於現行的外匯管制,在內地籌集所得的資金(即被吸納的國內儲蓄)便會順理成章以投資形式流回國內的經濟體系內。這是可以理解的,原因是決策者應該對開放金融環節的步伐保持審慎。無論開放措施本身有多大的優點,當局必先清楚識別有關風險,並且制定審慎的風險管理機制,才可落實推行。維持健全的國際收支平衡及豐厚的外匯儲備,顯然是內地當局視作抵禦金融不穩定的防護盾。無論有任何理論或實際上的考慮,這種取態相信都不會輕易改變,原因很簡單:國際市場判斷內地的財政狀況時,也往往着眼於它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況及外匯儲備水平。

但有一點也必須承認,就是限制資金自由流向或運用的規定,往往都會因為人們故意違反或逃避而無法發揮應有作用。以某母公司與其附屬公司為例,若兩者的業務與管理架構高度集中,在本港與內地各自根據不同法律形式運作,但彼此關係相當緊密,同時採用先進的金融及資訊科技,那麼即使訂下限制母公司與附屬公司之間資金流向的規定,也未必會產生太大作用。在這情況下,有關規定變成形同虛設,當局最終不是強制迫令人們遵守這些不切實際的規定,就是把違規行為合法化,予以容忍。強制迫令的做法等於壓抑金融發展,而假如當局考慮採取進一步開放市場的措施,則會牽涉更多的風險。這當然不是一項容易作出的決定,但決策者始終要勇敢面對。

 

任志剛

20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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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