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監理

匯思

2001年03月22日

銀行業監理

若要進行有效的銀行監理,我們需要從一個宏觀角度來審視銀行業的整體情況,而不能只集中於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上。

金管局負責規管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以及監管香港的認可機構。《銀行業條例》賦予金管局權力履行上述職責,以為存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以及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在履行這項職責時,我們一向的態度是與銀行業保持合作的伙伴關係。我們明白經營銀行業務的是銀行而非監管機構,因此我們讓銀行作出商業決定,無論是所提供的服務種類,或其定價,都完全由銀行自行決定。有時我們甚至會鼓勵銀行承擔一些風險,當然所承受的風險是銀行所能審慎管理的水平。從某個角度來看,銀行業務是附帶風險的,正是由於銀行願意承受風險,才能確保銀行體系有效發揮其金融中介功能,裨益社會。

不過,要妥善管理風險,就需要對有關風險的性質,以及出現這些風險的情況與可能性有清晰的了解。這往往超越銀行業傳統上較狹窄的分析框架,只集中於以現金流量及抵押品是否足夠,作為衡量借款人還款能力的主要指標。對於香港這樣完全開放的金融中心,要管理風險,便需要對國際金融不斷轉變的特性,以及對國際金融架構持續進行的改革有所了解。這也涉及對香港經濟的結構特色、宏觀經濟狀況及前景的理解。同時,又要對本港貨幣與金融體系的結構、所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以及面對突如其來、毫無先兆的金融震盪會如何作出回應有深入的認識。

作為監管機構,我們特別關注銀行是否已充分確定及評估上述這些宏觀情況所引起的風險。無可避免地,由於這些宏觀環節包含許多不明朗的變數,監管機構與銀行對涉及的風險會有不同看法(幸好只是偶然出現這種情況),因此對如何管理這些風險亦會有不同意見。此外,當大家討論到風險管理以外的課題時,例如是否為存戶提供安全網(如存款保險)及保障使用銀行服務的消費者(即金管局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扮演的角色),亦可能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儘管如此,我們作為監管機構,有責任客觀地表述我們的意見,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經過廣泛諮詢後,以法例、監管指引或業內規則的形式把這些意見付諸實行。

有時候我們在推動某種監管政策時,態度要比平時堅定,少數銀行可能會覺得受到過多制肘,以致不能夠達到全力為股東爭取最大利益的重要目標。我們可能會因此被指摘為推動改革的始作俑者,對銀行與銀行客戶造成影響。我們對撤銷管制的立場,以及從增加競爭以鞏固銀行實力的做法,都是很好的例子。然而,從過去的經驗顯示,經過理性的諮詢及討論後,大家一般都能取得共識。

受着全球化與科技革命的影響,面對急速轉變的金融環境,相信大家都會明白,我們在履行監管職能時經常需要搜集各種資料,以進行分析,作為制定各項措施的基本元素。我知道過去幾年銀行在提供資料予金管局方面的工作量是增加了,但所有的資料要求都是有原因的。我也深信一家積極進取的銀行及其卓越的管理層必定會利用資訊科技提升其管理資訊系統,以能有效監察風險最高的業務環節。當然,我們也明白在要求銀行提供資料前,我們需確保要求是合理的,以及要求的資料是必須的。

我們正面對重大的挑戰。我有信心透過與銀行界緊密合作,我們能夠把這些挑戰轉化為機會,並能繼續確保銀行體系穩定和有效運作,有利香港發展。

 

任志剛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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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