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支付方式

匯思

2000年09月07日

零售支付方式

隨著金融業產品不斷推陳出新,信用卡、電子貨幣等各種嶄新的支付方式應運而生,但這些支付方式並非全部受到金管局的直接監管。金管局最近著手檢討零售支付系統,其中包括探討本港是否需要一個較完善的架構,以監察這些支付系統的運作。

貨幣其中一項重要的功能是作為交易媒介。事實上,現代經濟任何性質的交易(如貨品及服務的買賣交易)都要使用某種形式的貨幣來進行或結算。許多支付方法(尤其是零售支付)都使用現金,亦即是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當局發行或經其授權發行的紙幣及硬幣。除此之外,主要由銀行提供並受央行或貨幣管理當局監管的支付服務或機制,如支票、銀行戶口直接記帳及扣帳等,亦是常用的支付方法。至於銀行同業之間,則有資金拆借等財務性質為主的批發交易,以及外匯交易。這些銀行同業交易同樣是透過銀行在央行的結算戶口直接記帳及扣帳來完成支付。就香港而言,金管局便是發揮這類央行功能的機構。

根據這些安排,金管局便變相成為了負責監察支付系統的機構。事實上,儘管這項職責沒有在任何法律條文內詳細列明,但我們仍以此為金管局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很明顯地,支付系統的穩健性對維持公眾對貨幣本身的信心影響重大,而這明確是金管局在財政司司長所授權力下的職責。正是為了這個原因,儘管近期本港偽鈔問題的規模與其他國家相比仍較小,但我們卻認真處理。正是為了這個原因,我們早在1996年已為銀行同業引入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成為全球最穩健的同類系統之一。也正是為了這個原因,金管局聯同香港銀行公會設立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其他電子支付系統及支票結算系統,後者亦是全球最具效率的同類設施之一。

然而,隨著科技進步帶來創新的金融產品,其他形式的貨幣及支付機制陸續出現,而且部分提供這些支付服務的公司並非由金管局或任何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最顯著的例子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及專為特定用途發行的電子貨幣。儘管在某些情況下金管局可根據《銀行業條例》有關條款定出適當的限制,以符合該條例所定的目標,但一般而言,金管局缺乏涉足這個環節的正式理據。例如,即使非銀行信用卡發行人聘用手法不良的追收欠款公司,但我們仍很難斷言這樣一定會損害公眾對港元的信心。同樣地,雖然我們有責任保障全港市民從官方發鈔利潤所得的合法權益,但仍不應單純因為擔心私營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會蠶蝕這些利潤而阻撓其進展的步伐。

由此可見,我們面對零售支付服務,尤其非銀行機構提供的服務實在感到有點矛盾。在某些例子中,客戶使用這些服務的利益似乎未受到充分保障。雖然當不涉及銀行時金管局對此並無直接責任,但仍算是與這些服務關係最密切的機構,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採取主動,全面檢討這類服務以確定是否需要推行甚麼適當的措施。金管局在8月1日公布成立內部工作小組,負責檢討零售支付服務,探討競爭、效率、系統性影響等範圍。我們希望這項檢討會幫助我們確定是否需要一個較完善的架構,以監察零售支付系統,並期望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方面充分合作,有助檢討達到預期目的。

 

任志剛

2000年9月7日

 

此處可參閱有關結算及支付系統的進一步資料。

有關新聞稿: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 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0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