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名稱

匯思

2000年06月22日

銀行名稱

對非銀行機構使用「銀行」名稱,金管局進行非常審慎的監管。今期《觀點》由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解釋箇中原因。

很感謝總裁任志剛騰出本欄,讓我解釋一下金管局對非銀行機構使用「銀行名稱」的政策。我知道這個題目不甚吸引,而且珠玉在前,跟任先生活潑生動的文筆比較,本篇準會更顯乏味。事實上,任先生的文章吸引了傳媒很大的興趣,間中也惹來些少爭議。這亦不是壞事。本欄有時表達的個人觀感,即使與大家心目中嚴肅的央行行長所言未必脗合,但重要的是我們能藉着這個途徑有效地向讀者傳遞訊息。

言歸正傳。首先,「銀行」之名為何重要?尤其是這個年代,不同類別金融機構之間,甚至銀行和非銀行之間的界限已逐漸模糊,「銀行」二字如何使用,似乎關係不大。無可否認這正是當前的趨勢,但我相信若說銀行性質特殊,這一點至今仍沒過時。銀行特別之處,是因為只有銀行才可提供交易戶口(如往來戶口),以便戶口持有人立即提款,或將戶口資金迅速轉撥至第三方戶口。銀行具有隨時按客戶要求提供流動資金的能力,因而是維持金融體系和整體經濟運作的支柱。但正是由於相對銀行的資產而言,它們的負債本身的流動性相當大,因此銀行亦容易受到擠提的壓力。更甚者,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其他銀行亦會迅速受到牽連,最終動搖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事實上,銀行的形象與銀行本身的實力一樣,能影響公眾的信心。因此,如何維持良好的公眾形象是所有銀行的重要課題。

上述原因說明了讓公眾清楚辨別銀行和非銀行是如何重要。換言之,只有正式獲發牌照的銀行才可向公眾提供往來及儲蓄戶口服務及使用「銀行」之名。銀行名稱若可隨意使用,不法分子很容易便會設下圈套,誘騙公眾把資金存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除了存戶會招致金錢損失外,公眾對真正的銀行的信心亦可能會受到影響。

正是這個原因,《銀行業條例》第97條規定,任何人若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而在香港經營業務時使用附有「銀行」、或英文「bank」、「banking」等字詞的商號或稱謂,即屬違法。任何英文字串包含按照「b」、「a」、「n」、「k」的次序排列的字母,亦受到同樣的監管。

《銀行業條例》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可酌情批准使用銀行名稱。載入這項條文是有其必要的,原因是有些字詞,如英文「data bank」(中文譯作「資料庫」)本身已清楚說明與銀行業其實完全無關,因此不會構成問題。相反,有些名稱意思較含糊,而且較容易使公眾混淆「銀行」和「非銀行」。在這情況下,有關名稱除了造成錯誤印象外,亦可能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金融管理專員決定是否批准使用銀行名稱,當然按每宗申請個案情況而定,但為了幫助審理申請,金融管理專員亦制定了一套有關準則。若申請使用的名稱沒有銀行活動或業務的含意,亦不會誤導公眾,在大部分情況下,我們會批准其使用。不過,一些明顯有誤導成分的名稱,我們一律不予批准。像近期出現的「ebank」(電子銀行)或「cyberbank」(網上銀行)等名稱,由於令人立即聯想到利用互聯網進行銀行業務,便不會獲准使用。此外,還有一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造成誤導的名稱,如一些從事與銀行有關的金融活動(如匯款或發行信用卡),但本身不是銀行的機構,我們一般不會准許它們使用銀行名稱。

在香港,任何有意使用「銀行」或英文「bank」、「banking」等字眼的公司都應細讀《銀行業條例》第97條,並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任何公司未得我們同意而使用這類名稱,即屬違法,並應停止使用該名稱,或立即申請批准。即使有關名稱已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也並不表示該公司無需按照《銀行業條例》申請批准。金融管理專員將會逐一審理各項提交的申請,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建議使用的名稱、使用該名稱的理由,以及擬使用該名稱經營的業務性質等。

銀行名稱這個題目可算較冷門,但牽涉重大,我希望本文能有助大家更了解我們在這方面的立場。

 

簡達恆
副總裁
2000年6月22日

 

此處可參閱有關銀行業的進一步資料

 

此處可參閱本專欄過往的文章。



Word格式的文件

最新匯思
修訂日期 : 200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