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署長致財政司司長報告書

我已完成審計刊於第82至87頁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財務報表。

金融管理專員及審計署署長的責任

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在編製該等財務報表時,金融管理專員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的會計政策。

我的責任是根據我審計工作的結果,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向財政司司長報告。

意見的基礎

我已按照《核數條例》(第122章)第8 (1)條的規定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審計上述的財務報表。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金融管理專員於編製該等財務報表時所作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土地基金的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在策劃和進行審計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認為必需的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能獲得充分的憑證,就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亦已衡量該等財務報表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相信,我的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我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在各重要方面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土地基金於1998年10月31日的財政狀況及其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期間的盈餘。

 

香港審計署
審計署署長 陳彥達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