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署長致財政司司長報告書

我已完成審計刊於第66至79頁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帳目報表。

金融管理專員及審計署署長的責任

行政長官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 第7條所發出的指示規定金融管理專員須簽署該帳目報表。在編製該帳目報表時,金融管理專員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

我的責任是根據我審計工作的結果,對該帳目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向財政司司長報告。

意見的基礎

茲證明我已按照行政長官在《外匯基金條例》第7條下所發出的指示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審計上述的帳目報表。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帳目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金融管理專員於編製該帳目報表時所作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外匯基金及集團的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在策劃和進行審計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認為必需的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能獲得充分的憑證,就該帳目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亦已衡量該帳目報表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相信,我的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我認為上述的帳目報表在各重要方面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外匯基金及集團於1998年12月31日的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盈餘,並已按照行政長官在《外匯基金條例》第7條下所發出的指示適當編製。

 

香港審計署
審計署署長 陳彥達

 

19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