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核數署署長向財政司提交的報告書

我已完成審計刊於第58至70頁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賬目報表。

金融管理專員及核數署署長的責任

總督在《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7條下所發出的指示規定金融管理專員須簽署外匯基金賬目報表。在編製該等賬目報表時,金融管理專員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

我的責任是根據我的審計工作的結果,對該等賬目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向財政司報告。

意見的基礎

茲證明我已按照總督在《外匯基金條例》第7條下所發出的指示及核數署的核數準則,審計上述的賬目報表。

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賬目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金融管理專員於編製該等賬目報表時所作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外匯基金的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在策劃和進行審計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認為必需的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能獲得充分的憑證,就該等賬目報表是否存有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亦已衡量該等賬目報表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相信,我的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我認為上述的賬目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外匯基金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之年度的盈餘,並已按照總督在《外匯基金條例》第7條下所發出的指示適當編製。

香港
核數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陳彥達
核數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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