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新聞稿

2024年12月06日

金融管理專員對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2月6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完成對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中信國際)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中信國際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 4,000,000 港元罰款。

這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在金管局對中信國際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進行調查後而作出。調查所發現的問題涉及中信國際在其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中未能正確實施偵測規則和核心模型規則,導致中信國際的監控系統於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能就相關可疑交易產生系統警示。中信國際期間亦未有審查某些客戶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形式列明其審查結果。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b) 需要向中信國際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 中信國際已經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行動;及
(d) 中信國際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有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交易監控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健性對持續打擊金融犯罪十分重要。銀行須確保其交易監控系統的設置合適並有效運作。」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註:

  1. 於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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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