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與金管局合作執法行動 - 保監局因陳嘉熹偽造客戶直接付款授權表格以支付保費 禁止其重投業界六個月

新聞稿

2023年08月15日

保監局與金管局合作執法行動 - 保監局因陳嘉熹偽造客戶直接付款授權表格以支付保費 禁止其重投業界六個月

本新聞稿由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今日(8月15日)聯合發布:

保監局已對一名認可機構的前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陳嘉熹先生(陳先生)採取紀律行動,禁止其於六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理由為陳先生並非適當人選。是次紀律行動是基於所有相關資料而決定,其中包括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調查陳先生的行為時所收集的資料(註1及2)。

金管局的調查發現,陳先生於2018年6月收到一份經一位身處海外的客户簽署的直接付款授權(DDA)表格,要求設立直接付款授權指示以支付其保單保費。陳先生發現該DDA表格上其中一頁簽署頁並無客戶簽署,於是從該DDA表格中剪下該客戶的簽名,並將其貼於一份空白DDA 表格的兩頁簽署頁上,隨後影印該兩頁簽署頁,並填寫表格的其餘部分,從而偽造一份新的 DDA 表格。陳先生於2018年7月將偽造的DDA表格呈交予有關保險公司處理,企圖欺騙該保險公司及陳先生當時的受僱銀行該偽造DDA表格是由該客戶簽署。以上行為是在該客戶不知情及未經同意下進行。

保監局已考慮金管局的調查結果,並留意到陳先生的解釋,即他未能在該客户簽署DDA表格後一個月有效期內設立相關直接付款,而該DDA表格此後即屬無效。保監局認為陳先生的行為明顯不道德及嚴重缺乏誠信,導致他在擔任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期間,並非該職位的適當人選。因此,紀律行動是理所當然和必要的。在決定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1條施加紀律行動時,保監局權衡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1. 陳先生複製、貼上和影印客戶簽名屬單一行為;
  2. 陳先生並無獲取任何金錢利益;
  3. 陳先生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
  4. 陳先生並無其他紀律處分紀錄;及
  5. 傳遞訊息以防止類似行為的需要。

保監局市場行為部主管郭家華先生表示: 「正確、誠實和合乎道德的做法,是陳先生在發現最初的錯誤後,要求該客戶重新簽署和填寫表格。雖然承認錯誤可能會帶來尷尬,但這才是正確的做法,而誠信包括做正確的事,儘管可能困難重重。保監局與金管局並肩同行,以確保整個金融服務業遵守穩健的道德標準,我們期待雙方在未來的執法行動中繼續密切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女士表示:「本個案是金管局與保監局之間有效合作執法而達至的成果,藉此向金融服務業界傳達貫徹的訊息以遏止不當行為。受規管人士在履行其職責時須秉持高度的誠信及專業水平,這對於維護客戶的信心極為重要。金管局會繼續與保監局就執法行動緊密合作,以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如欲了解更多金管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金管局網站的「紀律處分行動」部分

備註:

  1. 事件發生時,陳先生亦是受僱於該認可機構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陳先生現時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上,亦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
  2. 金管局的調查發現陳先生並非擔任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並於2021年4月向陳先生發出決定暫時中止其於金管局註冊的通知書。在有關的紀律行動生效前,陳先生已不再是金管局註冊的有關人士。由於對前任有關人士進行紀律處分屬於證監會的法定權力範圍,金管局因此將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考慮對陳先生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證監會隨後在 2022 年 7 月 28 日禁止陳先生重投業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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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