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8月15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完成對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瑞士盈豐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瑞士盈豐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6,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根據金管局對瑞士盈豐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瑞士盈豐香港在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對從另一間金融機構轉到該行的客戶實施的客戶盡職審查(盡職審查),以及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對一些其他客戶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實施的盡職審查和持續的盡職審查,存在管控缺失。此外,在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0 月31日期間,瑞士盈豐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認可機構防止賬戶被濫用進行金融犯罪以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的重要措施。認可機構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的主要持份者,在經營業務之際,應秉持載於《打擊洗錢條例》及金管局有關指引和通告中的國際標準。」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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