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暫停金融合約終止權的規則的諮詢總結

新聞稿

2020年12月31日

有關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暫停金融合約終止權的規則的諮詢總結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2月31日)就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處置條例》)第92條,建議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有關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暫停金融合約終止權的規則(《暫停終止權規則》)的公眾諮詢,發表諮詢總結。

《暫停終止權規則》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及其若干集團公司須在受非香港法律規管的金融合約中加入適當條文,訂明合約各方同意受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可根據《處置條例》第90條施加的短暫暫停終止權約束。《暫停終止權規則》旨在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倡為賦予跨境處置行動效力而採納的合約方法,應對因受非香港法律規管的金融合約提前終止而對有秩序處置所引致的跨境風險。

諮詢期內共收到14份意見書,分別來自行業公會、專業團體、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及法律事務所。所有回應者均廣泛支持對《暫停終止權規則》採取的建議方法,並對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亦有部分回應者要求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詳情提供更清楚說明。

金管局已仔細考慮所有意見,並於諮詢總結列載其回應,以及在擬備《暫停終止權規則》草擬本時作出適當調整。《暫停終止權規則》草擬本亦與諮詢總結同時發出,以進行業界諮詢。

我們的意向是在2020至2021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暫停終止權規則》,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暫停終止權規則》在審議程序於2021年完成後短期內生效。

諮詢總結可於金管局網站下載:https://www.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consultations/closed/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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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