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月22日)就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制定適用於認可機構暫停金融合約終止權的建議規則,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處置條例》於2017年生效,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跨界別金融機構處置機制。該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香港銀行界實體(包括所有認可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的法定責任及權力,使其能夠以有序方式處理認可機構倒閉的情況,從而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同時力求保障公帑。
在處置程序中,若金融機構的對手方失序地終止合約,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嚴重的連鎖影響,以致為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帶來更廣泛的風險。為應對這些風險,《處置條例》載有條文授權處置機制當局在若干情況下,在指定期間暫停合資格合約的對手方的終止權。為確保能有效施行此條文,處置機制當局可根據《處置條例》訂立規則,規定在合約中確認此項暫停終止權。
今日發出的諮詢文件列載有關金融管理專員擬制定的暫停終止權規則的詳細建議。有關規則將訂明受規則規限的實體必須在若干金融合約中加入適當條文,載明合約各方同意受到金融管理專員可能根據《處置條例》施加的暫停終止權約束。該等建議旨在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訂立的相關原則,而金管局在擬訂有關建議時已考慮該等原則,並參考了主要司法管轄區採取的方法。
視乎公眾諮詢的結果而定,金管局計劃在2020至2021立法年度內,在《處置條例》下以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呈有關規則,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有關諮詢文件可在金管局網站下載。有關人士可於2020年3月22日或之前,將意見書郵寄至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2期55樓香港金融管理局處置機制辦公室,並註明「暫停合約終止權諮詢」,或電郵至resolution@hkma.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