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下制訂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規則展開諮詢

新聞稿

2018年01月17日

就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下制訂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規則展開諮詢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 (1月17日)就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制訂下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一套建議規則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處置條例》設立了一個全面符合國際標準的跨界別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有關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界處置機制當局法定責任及權力,使其能以有秩序方式管理日後一旦有認可機構可能倒閉的情況,從而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減低須動用公帑的風險。

《處置條例》下的其中一項主要處置工具是,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可對瀕臨倒閉認可機構的某些負債進行「內部財務重整」。透過令股東及某些債權人承擔虧損,此舉可使該機構回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而避免需要對其注入任何公帑。然而,為確保能有效運用內部財務重整權力以支持有秩序地進行處置,認可機構需要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即可被迅速用作進行內部財務重整的負債。為達到這個目的,建議規則旨在定出適用於認可機構的最低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先生表示:「內部財務重整權力是有秩序地處置瀕臨倒閉認可機構的主要元素之一。然而,由於內部財務重整只適用於某些類別的負債,因此我們必須制訂規則,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吸收虧損能力實施內部財務重整。換言之,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是有效運用內部財務重整權力及保障納稅人金錢的先決條件。」

今日展開的諮詢列載適用於認可機構最低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詳細建議。有關建議旨在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其《總吸收虧損能力原則及細則清單》內列載的吸收虧損能力國際標準。金管局在擬備建議規則時,已考慮該等標準,並參考了相若海外司法管轄區所採取的做法。

本諮詢誠邀有關人士,包括業界、學術界及公眾就建議的各個環節(包括會被納入涵蓋範圍的機構、最低規定的校準、吸收虧損能力票據的資格準則、有關銷售及分發吸收虧損能力票據的限制及保障措施)提出意見。

視乎公眾諮詢的結果而定,我們計劃在2018年較後時間以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呈有關規則,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處置條例》在2016年6月22日由立法會通過。其主要條文已於2017年7月7日生效。

諮詢文件可在金管局網站下載。有關人士可於2018年3月16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將意見郵寄至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2期55樓香港金融管理局處置機制辦公室,信封面註明「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則》的諮詢」,亦可以電郵提交,電郵地址為lacinfo@hkma.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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