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就規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進一步建議發表諮詢總結

新聞稿

2013年09月06日

監管機構就規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進一步建議發表諮詢總結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共同發表聯合補充諮詢總結,關於場外衍生工具的新制度下對受規管活動的範圍及對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的監管監察的建議(註1)。

諮詢總結文件撮述所接獲的意見、金管局和證監會對這些意見的回應,並指出為了落實場外衍生工具的新制度,必須開展更多工作,而有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回應者普遍支持有關建議,並認同有必要擴大香港的發牌制度,以涵蓋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中介機構。回應者亦同意,由於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可能為香港市場的金融穩定帶來潛在風險,金管局及證監會應具有效的規管權力。

回應者歡迎為落實擴大發牌制度而引入過渡安排的建議。若干回應者關注到有關安排的建議過渡期限未必足夠,以及受惠於過渡安排的若干先決條件或許未夠清晰。為回應這些關注事宜,過渡安排已作出輕微調整,以利便一直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人士能順利過渡至新的發牌制度,同時盡量減低對他們現有業務的干擾。

相關的修定條例草案已包含經修訂的建議,並訂明擬設立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的立法修訂。該草案已於2013年7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另外,金管局及證監會正著手擬備新制度的詳細規定,有關規定將載於附屬法例,並預計會於今年稍後就此展開公眾諮詢。

 

備註:

  1.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2011及2012年就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議展開公開諮詢。2012年7月發表的聯合補充諮詢文件繼較早前的諮詢作出跟進,並更詳細地訂明新制度下進行交易、提供意見及其他活動的規管範圍。該份諮詢文件亦列明規管持倉量大至引起系統性風險關注的人士(即具系統重要性的參與者)的活動的建議。
  2. 如有查詢,請聯絡──
  • 金管局      : 譚尚斌(2878 1802)或胡嘉瑩(2878 8246)
  • 證監會      : 李明釗(2231 1808)或江卓嵐(223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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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