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1)條發出指引

新聞稿

2000年11月29日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1)條發出指引

金融管理專員今日(11月29日)發出指引,進一步說明其對本身不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得認可資格但卻使用銀行名稱或稱謂的公司(或其他人士)給予有關特定同意的政策。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言人表示:「發出這份指引,是因應愈來愈多非銀行公司有意使用『銀行』名稱的情況。儘管這些公司並不是蓄意誤導公眾人士,但使用這類名稱卻可能引起混亂,使公眾對『銀行』和『非銀行』公司的區別有所混淆。在目前的環境下,像『電子銀行』(ebank)和『網上銀行』(cyberbank)等名稱正是屬於這一類別。」

該發言人補充說:「金融管理專員希望提醒市民,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1)條,除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給認可資格的銀行或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獲承認為中央銀行的機構外,任何人士在未獲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1. 在該名人士於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稱謂或名稱內,使用『bank』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或其任何語文的譯文,或使用中文『銀行』一詞,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
  2. 在任何票據頭、信紙、公告、廣告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申述該名人士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有意使用銀行名稱或稱謂的非銀行公司,應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特定同意。今日發出的指引列明了金融管理專員在考慮是否給予該項同意時所用的準則。該指引亦說明了一家公司的商標及其在互聯網的域名,亦屬於《銀行業條例》第97(1)條所指公司名稱或稱謂的範圍。

該指引可於金管局網頁上查閱 http://www.hkm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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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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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0年11月29日